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號王立軍刑事判決書,證實以下內容:
(1)該判決書確認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號《立案決定書》、重慶刑警總隊的《情況說明》證實:北京市公安局於2012年3月14日對尼爾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慶市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判決還認定,2012年1月29日之後,王立軍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新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
(2)該判決認定,2012年1月底,王立軍向當時的重慶市委主要負責人反映了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一事,但被認為誣陷並遭到怒斥。2012年2月初,王立軍因其公安局局長職務被宣布調整,身邊另外三名工作人員又被非法審查,感到處境危險。2月6日,王立軍以洽談工作為由,於當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領館,與美領館官員就環境保護等事項作了短暫交談後,即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提出政治避難申請。經我有關方面勸導,王立軍於2月7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王立軍的行為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影響。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薄谷開來刑事判決書,證實:2012年8月19日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3號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刑事判決書,證實: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是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的辦案人,因在辦理該案中拘私枉法,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拘私枉法罪,判處郭維國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陽有期徒刑七年,王鵬飛、王智有期徒刑五年。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經王鵬飛、王智確認的二人辭職信複印件,辭職信內容主要是反映了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殺害英國人尼爾伍德的事實。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智寫給薄谷開來的悔過書;王鵬飛被刑事立案的原始卷宗材料,證實:王智、王鵬飛被審查後,王智向薄谷開來寫出悔過書,後因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被以誣告陷害罪於2012年2月1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立案偵查,2月18日,在市公安局紀委石子山辦案基地,王鵬飛被採取禁閉措施的事實。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7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148號。上述書證證實,吳某某作為辦公廳主任無權對辦案人員進行調查。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紀委副書記王某某2人的工作筆記複印件、情況說明。關某某的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穀薄開來反映王鵬飛誣告陷害的情況及如何採取措施的情況;王某某的自書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況。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鵬飛職務任免材料,證實王鵬飛曾任職及被免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提名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渝北區人大免去王鵬飛副區長職務的相關書證,證實王鵬飛於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人選提名。
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簽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7日上報的《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該請示中明確表述有“鑒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內容。薄熙來在該請示上予以簽批,證實薄熙來知道並同意對王鵬飛取消副區長提名。
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圈閱的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部分幹部職務調整的建議》、《幹部職務調整建議方案》及《重慶市委常委會第156次會議記錄》、《重慶市公安局幹部會議建議方案》,證實: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2月2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在市公安局召開會議,劉某某主持會議,陳某某宣布對王立軍的免職決定。
1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發出的《關於王立軍、關某某同志職務任免徵求意見的函》,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出具的《關於王立軍、關某某職務任免徵求意見函發出經過》,重慶市委組織部機要件交寄單。證實:2月1日重慶市委常委會後市委組織部將徵求意見函傳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幹部處,2月2日將徵求意見函以機要1595號,寄送公安部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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