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向組織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從中學時代就到英國讀書,我妻子谷開來去“陪讀”。唐肖林就以他母子倆在國外日常生活之需為由,曾先後兩次送錢,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陽的家裡,送了五萬美元,錢交給了開來。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送了八萬美元,錢拿回了家,放在了家裡我和谷開來公用的一個保險櫃裡。
此外,2004年,我剛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曾專程去辦公室看望我,並捎去了五萬元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錢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個共用的保險櫃裡。這八萬美元和五萬元人民幣,我跟開來打了招呼,未說明來源,讓她需要時自取。以後她告我,為瓜瓜曾動用過保險櫃裡的錢。
唐肖林還多次從深圳、香港給我捎過辦公用品、護發素、小電器、玩具等。
過去三十多年,我內心的原則是拒收錢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難時相處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華北局的幹部,有個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鬆了自己,十分後悔!向組織誠摯地悔過!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為了保證這個案件審理的連續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們一樣,都能堅持一下。
被告人:行,沒問題。我覺得審判長的主持給我一種公平正義的感覺。謝謝!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對唐肖林問題,7月26日在中央紀委審查我的期間我寫的筆錄,的確有這回事。庭前會議上我已經把情況都陳述了,理由:一是對我不正當的壓力的情況下寫的。第二是有明確的誘導因素。
被告人:當時,我考慮到大勢所趨,無可挽回。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表示拿兩個大單,一個是唐肖林和一個是徐明。
審判長:辯護人講。
辯護人:被告人講其在中紀委談話期間和偵查階段受到了壓力,並且被誘導,他自己已經講了一些情況,同時他也給了我們一些在偵查階段每次提審後的過程有記錄,實際上也能印證他講的一些情況,在此之前我們也提請法庭調取從中紀委的談話錄音和偵查階段的錄音錄像,這些證據也能印證被告人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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