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正剛交給趙某某的那筆錢是給誰的?
答:不是給趙某某的,也不是給趙某某所在的某律師事務所,就是給我的錢。這500萬元放在趙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錢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賬先生。
問:王正剛給你的這500萬元是什麼錢?
答:簡單一點說,就是王正剛拿了一筆富餘出的工程款的錢,給了我,但具體是哪的錢,我不知道,是薄熙來讓他給我的,王正剛和薄熙來非常清楚這是什麼錢。我收了不該收的錢,但都是基於對王正剛的信任,覺得收王正剛的錢不會出事,我和薄熙來不是誰的錢都收,我收錢都是收走得比較近的人的錢。沒想到還是出事了.
9、公訴人向法庭播放證人薄谷開來於2013年8月10日所作證言的同步錄音錄像時段,在錄像中薄谷開來明確表明其原有證言完全屬實,進一步說明其作證的客觀性。
10、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證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聯繫接收500萬元並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錄:
2000年左右,我隨開來在大連的一家酒店吃午餐,當時除了我和谷開來以外,還有幾個大連市裡的幹部,開來專門把王正剛介紹給我,說王正剛是大連市的規劃局長,“領導”(指薄熙來)對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開來讓我和王正剛聯繫一下,說:“有一個關於一筆業務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剛聯繫一下”,開來的意.思是讓我找王正剛聯繫如何轉款並保管這筆錢。我和王正剛通過電話約好在大連中山區的一家咖啡廳(名字現在想不起來了)見面。見面後王正剛問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況,問我是否能經常見到“大領導”(指薄熙來),還和我說薄熙來對他有恩,沒有薄熙來就沒有他的今天,要報恩之類的話.後來王正剛和我說:“大領導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國外,家裡開銷大。我有一個朋友做了一個工程,現在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轉給你們所。”我問了他朋友的情況,王正剛告訴我叫“嚴某某”,並給了我嚴某某的聯繫電話,讓我和嚴某某直接聯繫。事後,我和嚴某某取得了聯繫,嚴某某對我說:“我做了一個工程,王正剛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要通過我這轉給你。”我感覺錢數不少,需要向谷開來匯報一下。之後我告訴嚴某某說:“我回去考慮考慮再和你聯繫。”然後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說:“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賬戶上,谷開來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傳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實就扮演了這樣的角色,除了這500萬元,我還用同樣的方式替薄家保管過錢。
11、公訴人出示證人原重慶市委辦公廳幹部、薄熙來秘書車某於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薄熙來向薄谷開來說過王正剛是自己人,印證了薄谷開來的證言。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證言節錄:
我記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陽友誼賓館8號樓的院子裡,薄熙來、薄谷開來夫婦和王正剛一起散步的時候,我聽到薄熙來對薄谷開來說了一句:正剛是自己人。因為當時沒讓我陪他們一起散步,我就遠遠的聽到了這麼一句話,為什麼要說這句話我也不知道。他們之間別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證人時任大連市財政局局長閏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二人的證言內容一致,均證實:工程所在單位沒有給大連市政府返回過任何款項。
13、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薄熙來在偵查階段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來聽王正剛關於500萬元的匯報,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的事實經過。
公訴人宣讀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
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此款進入谷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穀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了。此款已進入我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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