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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庭審現場三】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辯護人是否還需要對有關尼斯房產的相關證據發表意見?
  辯護人:對於公訴人上午的質證意見辯護人簡單作出一下回應,對於羅素地產公司與加拿大投資公司是什麼關係,公訴人說抵押被解除了,且羅素公司把錢也給還了,均是沒有相關證據支持,還有,德某某的證言講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該公司的章程記載,股東是遠東公司和皮某某,對於上午質證的證人證言,辯護人也發表意見如下:對於開來的證據的意見還是堅持以前提到的。對於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也已經講過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說的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開來也沒有主動給被告人講過買房的事情,也沒有說徐明出資的事情。控方說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據的是一個非常偶然的情況,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飯時看到徐明和開來在看幻燈片。還有,房子的產權很複雜,被告人不可能在當時的情況下就明白這中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的。此外,開來的證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關於看幻燈片情節,把開來的電腦拿來,當庭出示。開來關於費用的問題,說開來讓徐明報銷費用是在2003年開始,她說那時候和徐明的關係已經到了可以給她報銷的程度。但現在的問題是2000年,開來就和徐明要這麼多錢。另外還有一點,徐明作證時提到在商務部停車場聽到被告人講了一段話,說在這之前提到谷開來說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開來所有的證言中沒有提到這個事情。開來的證言很混亂,比如說,她說這房子她怕給瓜爹政治帶來影響,她把房子給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沒有這樣做,可見,她的思維很混亂,她的證言是相互矛盾的。關於徐明的證言,徐明是看幻燈片的旁證者,昨天徐明出庭時說他看了幻燈,被告當時也進來了等等。
  但辯護人對這個證言也表示懷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筆錄,徐明非常肯定地說是開來拿了房子的圖片給他看,沒有幻燈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說看幻燈片只一次,但當辦案人員拿著電腦問他時,他卻肯定地說就是它,辯護人認為他看了不止一次。
  辯護人:徐明2013年1月23日被詢問,為什麼徐明會和圖片聯繫起來?這裡就有一個對薄谷開來證言照應的情況,希望法庭能注意。
  關於停車場的談話,我們認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說他開著車直接進了商務部,當時徐明沒有商務部的車證,不與秘書聯繫就想進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證言很突兀的,在2004年被告人剛調任商務部長,沒有任何問題,為什麼會突然叫徐明來說這樣一番話?我們認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過程中,對於被告人對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沒有。下面是姜某的證言,當時關於房產情況,徐明只是說讓我從德某某處接過產權,我當時理解這是徐明的房產,2010年我與徐明明確了以結婚為目標的關係,海外資產逐漸收回,作為我們度假的別墅。這段可以證明,所以在簽這個文件時她完全沒有認識到是替谷開來代持,關於姜某後來說我是替薄谷開來代持,將來還要還給她。在做筆錄時姜某也說她有一對孩子在英國,怕不讓她回去。因此現在她表示幫誰代持,她的自願性是有疑問的。關於德某某證言,德某某的證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並未向辦案機關完全說明房產的情況,他手中掌握許多材料,未向辦案機關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複印件,複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單位調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證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曾經一直想動用公司的定期存款,這裡我們就有一個疑問,羅素公司現在還有多少資產?不知道。在他的筆錄中他說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谷開來的房子是徐明的錢,但他提供的材料證實,策劃買這個房時,策劃公司寫了明確一句話,323萬美元是德某某或開女士在中國一家個體投資經營集團獲得的初始資金,雖然沒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個體投資人。最後,根據德某某的筆錄,確確實實說明無論是羅素地產公司還是楓丹-聖喬治公司,薄谷開來都已沒有股權,現在的股權分別由他和姜某持有。
  辯護人:關於王立軍的證言,其證言基本都是猜測性的,推測性的,沒有證明效力。王立軍說的有兩個地方,一個是在老佛爺商場附近,一個在紅磨房,與尼斯房子完全沒有關係。王立軍的證言給人一種感覺就是開來是因為尼斯房子、尼爾威脅所以才產生了11-15案件,實際上不是,尼爾發給薄瓜瓜的郵件他要的是1400萬英磅,是一個項目的中介費,與尼斯的房屋無關。
  被告人:我補充幾句,我對幻燈片、商務部停車場的事都沒有印象。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質證如下,對於羅素地產與加拿大公司關係的問題,我方在上午舉證時已經舉了很多證據,比如說羅素地產的章程、合同等,能證明是羅素地產將資金轉入加拿大公司的。還有,關於還錢的問題,也有相關證據證實羅素地產將錢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由羅素度假公司還款。對於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羅素度假公司占一股,當時只是為了成立公司才讓他成為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還是谷開來,辯護人在否定證人證言時,首先設定了一個不正確的前提,在這一前提下斷章取義地評論證人證言。姜某的證言講到這套別墅是她與徐明度假的別墅,但這是在徐明沒有告訴她別墅是谷開來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訴姜某這套房子是替谷開來代持之後,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開來的證言也能印證這一情節。剛才辯護人說到關於谷開來的證言前後矛盾,是因為設定了前提,就認為房子不是谷開來的,正因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開來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該房子,她才需要選擇一個最安全的途徑控制房子,谷開來證實的內容均與德某某的證言及書證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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