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中旬的時候,郭某某打電話讓我幫忙預訂北京華彬費爾蒙酒店2011年7月23日至同月25日的房間。
6.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副總裁徐某2012年11月14日證言、副董事長隋某某2012年10月18日的證言、大連實德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2012年10月19日的證言。
上述證人系大連實德集團報銷薄瓜瓜朋友住宿費用的經辦人及簽批人,證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過住宿費等費用,這些都和徐明有關。對經手、簽批的相關單據等賬證材料進行了辨認和解釋說明。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大連實德集團相關賬證等書證;北京市中僑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書證;中國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發票等單據;東方君悅酒店、北京飯店、華彬費爾蒙酒店、柏悅酒店提洪的相關住宿資料等。上述書證證實,為薄瓜瓜的朋友預定酒店進行消費,在實德集團進行報銷的情況。
以上書證與證言證實了,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為薄瓜瓜朋友等報銷住宿費用共計人民幣14.8424萬元。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收受徐明支付的薄瓜瓜及其親友非洲旅行費用10.224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5.4056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主要是證人徐明、薄谷開來、郭某某、張曉軍的證言,證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及其親友出資到非洲旅行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主要證實,2011年8月薄谷開來讓他安排好薄瓜瓜等人的非洲旅行,他安排郭某某支付的旅行費用。
鑒於證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於為薄瓜瓜等人支付非洲旅行費用的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詳細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薄谷開來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我記得在2011年8月份的時候,瓜瓜給我講,他和幾個朋友要去非洲旅行,我就跟徐明聯繫,我對他說,“瓜瓜要去非洲旅行,但是瓜瓜比較小,同行的薄某某身體還不好,我就想讓徐明陪著一起去,並且讓他把這次旅行全部負責安排好”。徐明很爽快地答應了。我就讓瓜瓜和徐明具體聯繫。具體是讓張曉軍操辦的。後來徐明告訴我他全都已經安排好了,讓我放心。瓜瓜這次非洲旅行,薄熙來是知道的。在瓜瓜去非洲之前,向我和薄熙來辭行,瓜瓜旅行回來以後,在重慶家裡吃飯的時候,瓜瓜給我和瓜爸(薄熙來)講了許多去非洲的見聞,而且還專門從非洲給我和薄熙來帶回來了小禮物,我的禮物我記不清是什麼東西了,但是給薄熙來的我記得很清楚,是一大塊肉,是非常稀奇的一種動物肉,具體是什麼動物的肉我記不起來了,這塊肉掛在一個木頭架子上,瓜瓜說可以生著吃,但是薄熙來說得蒸熟了才能吃,瓜瓜很生氣,說這個很貴,這麼做就把肉給糟蹋了,但是最後還是被蒸熟了,瓜瓜一片片削下來,我和薄熙來都一起吃了,感覺味道還是不錯的,這塊肉我們整整吃了一個多月。這次瓜瓜去非洲旅行的費用,是徐明支付的,薄熙來都知道。在瓜瓜去非洲之前,薄熙來問我,瓜瓜去非洲安全不安全,我就對薄熙來說,徐明都已經全部安排好了,這樣薄熙來才放心。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郭某某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11年8月,我還曾按照徐明的指示,為薄瓜瓜及其親友一行6人支付了非洲旅行的費用。薄瓜瓜從某航空服務公司租用了一架私人飛機用於他們杜拜至乞力馬扎羅的往返旅程,費用共計8萬美元。此外,薄瓜瓜還通過某公司預定了非洲境內的酒店和行程,費用共計50,841美元。這兩項費用合起來一共是130,841美元,徐明讓我聯繫香港花旗銀行客戶經理,從徐明的私人賬戶中支付了這筆費用。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證人張曉軍的證言,證實薄瓜瓜讓他與郭某某聯繫薄瓜瓜非洲旅行的飛機,後來因中間涉及的很多交流都是英文,就改由薄瓜瓜與郭某某聯繫的事實。
下面,公訴人就報銷旅行費用的事實出示一組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出具情況說明。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非洲旅行的包機合同。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證人郭某某提供的薄瓜瓜一行非洲旅行的費用明細,顯示了住宿費用等總費用為50,841美元。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提供的由徐明的香港花旗銀行83372083賬戶支付130,841美元的支付憑證。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郭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給郭某某轉賬28,600美元的銀行憑證及郭某某將其中的14,300美元兌換成人民幣91,140元交還大連實德集團的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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