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書證證實,2006年8月以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投資托管公司對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擁有100%股權,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額控股公司,且對羅素地產負有債務,進而證明羅素地產公司實際持有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100%股權,從而實際擁有楓丹-聖喬治別墅所有權。
出示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注册登記處關於羅素地產公司的《公司證明》原文及譯文;薄谷開來與德某某寫給羅素地產公司董事的信件譯文。結合德某某和薄谷開來證言,證實羅素地產公司於2000年9月21日注册成立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薄谷開來和德某某各占50%股份,德某某為薄谷開來代持,薄谷開來實際持有羅素地產公司100%股份的事實。
出示羅素國際度假公司股份出售協議;姜某與文某某律師之間關於別墅股權轉讓事宜的電子郵件及譯文;楓丹-聖喬治公司工商注册登記資料原文及譯文,結合徐明、薄谷開來證言,證實姜某持有的楓丹-聖喬治公司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100%的股權,未實際出資,系為薄谷開來代持的事實。
出示薄谷開來親筆簽名的相關文件及信件,證實了薄谷開來系羅素地產公司的受益人和實際控制人,具有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2006年11月30日薄谷開來簽字確認的同意羅素地產公司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之間的貸款聲明。
2007年7月6日薄谷開來簽名的給羅素地產董事的聲明。
薄谷開來2008年8月寫給郭某某的信。
2011年7月4日薄谷開來簽名的給羅素地產董事的聲明。
以上書證結合證人證言證實,2006年8月以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投資托管公司對楓丹-聖喬治公司擁有100%股權,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額控股公司,且對羅素地產公司負有債務,進而證明羅素地產公司實際持有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100%股權,從而實際擁有楓丹-聖喬治別墅所有權。而薄谷開來為羅素地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即實際擁有楓丹-聖喬治別墅。
8.出示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2013年5月24日情況說明,對相關公司的名稱作出了說明。
9.出示德某某口岸出入境記錄詳細信息。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組證據,該組證據證實薄谷開來對楓丹-聖喬治別墅進行實際經營管理的事實。
1.公訴人出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2012年12月20日證言。
下面公訴人宣讀該證言節錄:
問:購買別墅後,是否對別墅進行裝修了?
答:裝修了,是我和德某某一起搞的內部裝修。別墅裝修好後,出租我知道掙了點錢,但是掙了多少都是德某某具體經辦的,詳細地賬目他都能說的清楚。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德某某2012年8月6日親筆證詞譯文。
下面公訴人宣讀該證詞譯文節錄:
聖喬治別墅買下來之後,我建議和實施過裝修工程,谷開來也做過。裝修完工後,便把房子推向市場出租。谷開來一直通過我的作用來了解公司的管理情況。
3.出示證人徐明朋友姜某證言、羅素地產明細賬。
公訴人:公訴人出示第五組證據,該組證據證實薄熙來明知徐明出資購買別墅的事實。
1. 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證言。鑒於證人徐明當庭證實的2002年8月在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一起看尼斯房子幻燈片時,薄谷開來將讓其出資購買尼斯房產的事告知了薄熙來及2004年7月與薄熙來在商務部散步時,薄熙來強調對在尼斯買了經營性物業的事保密的情節,與卷內的多份證言內容一致,公訴人不再重複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播放證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2013年8月10日作證的錄音錄像。
通過剛才播放的錄像,薄谷開來對原來在偵查階段所做證言確認屬實,並表示以原有證言為准。為此,公訴人出示證人薄谷開來證言。薄谷開來在偵查階段有3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3年1月16日親筆證詞。
關於在法國購買房子的事情,我已在前面詳細談過了。它是由徐明出的資。德某某負責大部分的裝修及出租工作。至於薄熙來是否知道,我想起來,當時我在為這個房子做裝修設計,鋪的面很大,桌上攤了很多圖,還做了幻燈片在家裡放。薄熙來看到了問過我,我如實告訴了他。因此他知道我在法國請徐明付款買了這個房子,並且我在搞裝修設計,因他對建築裝修都很內行,我請他給做了指點。他於是知道了事情的經過。知道徐明為我在法國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兒子瓜瓜,因為我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這個想法得到了薄熙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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