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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2、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於2012年11月18日所作證言。該證言證明:按照王正剛安排與趙某某聯繫轉款500萬元並簽訂虛假協議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錄:
  做完工程後,工程所在單位把一筆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賬戶上。
  具體經過是,2002年大約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與王正剛打電話後說了工程所在單位要把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賬戶裡,王正剛說:“這筆錢(500萬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著有人跟你聯繫具體辦這率吧。”過後的一天,我接到一個電話,打電話的人說:“我是趙某某,王正剛讓我找你聯繫轉款的事。”我說:“對,是有這件事。”後來我倆約在他的律師辜務所見面,具體在北京所還是大連所見到的趙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趙某某應該能說清。見到趙某某,我問他這500萬元錢怎麼轉給他,是一筆還是分次轉給他。趙某某說:“還是分次打過來吧。”我說:“畢竟是這麼大一筆錢,你最好和我簽訂合同並給我開具發票。”趙某某說沒問題。我之所以是這麼做,是覺得這麼大一筆錢轉給趙某某,將來萬一有什麼閃失,我好有據可查,以證明我確實把這筆錢轉給了趙某某,沒有被我私吞。
  這樣,從2002年5月開始到2005年3月,我把這500萬元陸續全都轉給了趙某某指定的公司賬戶。但是在轉款過程中,趙某某只跟我簽訂T幾份合同,沒有把500萬元全部簽進去,已簽訂的這些合同名義上都是他的律師事務所為我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他的律師事務所並沒有提供法律服務,這些合同我之前已經提供給你們了。
  3、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證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了按照薄谷開來安排和王正剛、嚴某某聯繫轉款及接受500萬元後,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錄:
  按照谷開來安排我在與王正剛、嚴某某見面後,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說:“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賬戶上,谷開來同意了。回到北京後我找到了我的同學李某某,把嚴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訴了他,並提出把這筆錢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賬戶上,李某某同意了。後來李某某告訴了我銀行賬號,我轉告了嚴某某。嚴某某前後一共打款500萬元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計4,483,602元;第二個階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打款516,398元。兩個階段共計打款500萬元。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萬元是以轉帳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轉到某律師所賬戶,其他的款都是以現金的形式給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萬元,我和他也結算清了。我收到這全部500萬元後給谷開來打了電話,說:“王正剛辦的事已經辦完了,500萬全部收到了”。這500萬元是我替谷開來接收並保管的,是她家的錢,和我沒關係。王正剛通過嚴某某匯給谷開來的500萬元一直保管在我這,後來這個案件被調查時,全部被收繳。
  4、公訴人出示證人趙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趙某某安排接受500萬元後轉交趙某某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詞節錄:

  2002年4、5月問,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找我說:大概會有500萬元的錢可以暫時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由我公司代收代為保管。後來他又告訴我對方要求開具發票,於是我把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的賬戶通知了趙某某。2002年5月23日對方分二次給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匯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筆共計1,595,000元。以後有四筆錢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包括前面二筆共計六筆,總匯入4,483,602元,共交稅金321,924元,實存資金4,161,678元。所有實存資金以後都按趙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結清了。
  5、公訴人出示書證:從某銀行調取的工程所在單位轉款500萬元給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的憑證,從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證明:2002年4月9日,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單位電匯500萬元。
  從銀行調取的500萬元轉款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的銀行憑證,某投資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轉款憑證,從大連某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複印件。上述書證結合王正剛、趙某某、李某某、嚴某某證言證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嚴某某按照趙某某的要求分六筆將4,483,602元轉入趙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賬戶。嚴某某又與趙某某商量簽訂虛假協議,於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將剩餘516,398元轉入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賬戶。李某某收到款項後,經與趙某某對賬,分多次轉入趙某某名下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後由趙某某保管的事實。
  審判長,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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