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三】
唐肖林的證言:華明輝公司張文勝和我們又共同協商尋求解決辦法,我提議找薄熙來省長幫助協調,張文勝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給薄熙來起草了一份關於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當時我拿著報告去沈陽市友誼賓館薄熙來的住處找的他,我將建大連大廈遇到的困難向薄熙來做了匯報,並將報告交給了薄熙來,他看後表示同意,就在報告上給深圳市市長於幼軍簽了一段話,大概意思就是讓於幼軍市長對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來簽字的報告後,我們又以大連市政府深圳辦事處的名義起草了一份關於請求啟動大連大廈項目的報告,兩份報告一起呈報給於幼軍市長,經於幼軍市長簽批後,我們的項目很快就啟動了,具體的手續都是張文勝和我們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具體辦理的。2004年底項目竣工,起名為求是大廈。這個項目,我們與張文勝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們大連國際公司賺了1600萬人民幣外,還有三套房子,華明輝公司張文勝給我個人好處費200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然後我給了薄熙來8萬美元。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秘書長陳立新的證言;出示了原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負責人黃子茂的證言;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勝的證言,主要證實了為合作建設大連大廈,與唐肖林商量找薄熙來幫忙並以大連駐深圳辦事處的名義起草了報告,薄熙來在報告上簽給了深圳市市長於幼軍,事後給唐肖林個人200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好處費;出示了大連國際有限公司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宋振軍的證言;出示了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於幼軍的證言主要證實,薄熙來在大連駐深圳辦事處報告上給其寫過對大連大廈進行支持的話,其在大連大廈報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實;出示了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調研員呂迪的證言、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副主任郭仁忠的證言,證實了落實於幼軍市長批示的過程。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謝謝審判長。我簡要說幾句,第一、剛才公訴人提出的證詞證言都是外圍證言,絕大部分都是外圍證據,與本案關係不大,不能證明我有罪,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證詞是一面之辭,這個人在他的供述裡面,他自認十多年前在大連大廈建設上、汽車指標申請上進行了欺騙,倒賣,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貪腐分子和經濟騙子,只是當時他完全掩蓋了這一點,沒有被我識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為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辦了。對於一個十幾年前的騙子、貪腐分子今天說的話,今天我認為是不可信的,他十幾年前能騙,今天仍然可以騙。我還有一個證據,他實際已經犯了貪污受賄行賄的大罪,他實際上是想以此立功減刑,實際上他就像瘋狗一樣亂咬,以此立功。這件事的核心問題是唐肖林欺騙隱瞞了兩件事情的主要情節,這本身就是唐肖林實施的陰謀,十幾年前運作的陰謀今天拿到法庭作證,我認為這是褻瀆法庭的神聖。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一個是關於大連大廈的建設和批覆,另一個是送錢,我認為最好能分開。
辯護人:有關大連大廈公司,被告人也講黃子茂,剛才沒有讀他的證言,他的證言中講了一些話,和被告在法庭上能印證。他說在2000年左右,我曾向薄熙來提出大連駐深辦資金緊張,而且駐深辦也沒什麼意義,如果市政府沒有能力養活這個機構,不如把這個機構撤掉。這與被告人庭上講的意見是一致的,由於公訴人出示證據太多,我希望先就大連大廈土地規劃和建設出示證據,然後就錢的問題再出示。
審判長:關於送錢的問題稍後再調查。
辯護人:就唐肖林本人證言內容來看,我方有疑問:第一,在整個證言裡面未提出他與張文勝是提前如何商量大廈建設及分成的事,這點未與被告人講過,賺錢後張文勝如何把錢給其個人的,也未對被告人講過,關於證人張文勝自己的證言也能證實這一點,其與證人如何商量建設大廈,如何向唐肖林行賄的事情從未與被告人說過,唐肖林本人也未講過,而且這個錢是給唐肖林個人,被告人並不知道。就連大廈竣工之後,按唐肖林的說法大連駐深辦取得了錢款。強調一下,唐肖林找被告人給張文勝批示是為了大連公司駐深辦。
公訴人:公訴人在出庭舉證之前已經說明關於收受唐肖林賄賂的事情我方將分別舉證,下面我方將專門對收受賄賂進行舉證。關於辯護人所提大連大廈無正當利益的事情我方並未提。關於建設大連大廈大連國際獲取的錢款,請辯護人注意。對被告人提出的辯爭,說唐肖林證言不真實,首先從出示唐肖林證言來看,其有數份證言有七筆證詞,我方在以後還將播放錄像,證人的證言非常穩定,並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也說了與唐肖林的工友關係,而且其也未否認唐肖林為建設大連大廈的事找過他,唐肖林對給予被告人錢款的事實是否客觀我方以下證據可以證實。如果認為唐肖林自己有問題就否定其證言是不客觀的,根據在案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其證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辦,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賄賂的事實,唐肖林作為大連國際的總經理、負責人,其本人與大連國際兩者本身就密不可分,僅因與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並且答應了他所提出來的請托事項,即便是公事公辦裡面有對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認被告人為唐肖林謀取了利益。唐肖林獲利之後又給予了被告人錢款,所以我們認為即使是被告人所辯稱公事公辦,也不影響其犯罪的過程。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陳述?
被告人:第一,剛才公訴人講他們並未說我為唐肖林謀取個人私利,但是謀取利益,我是為了國營企業窗口單位來推動他的發展。第二,唐肖林從趨利避害的角度也會誣害我,既然他與我感情那麼好,為什麼不將底子漏給我,這本身說明他對我並不好,如果他真是對我感情親如一人,為什麼不把所有的這幾件事情的陰謀告訴我呢?我覺得這本身就說明問題。只要他對我指控就會減刑,唐肖林檢舉我符合檢舉立功的條件,唐肖林怎麼不可能誣陷我來趨利避害呢?
辯護人:被告人當時根本不知道唐肖林會從中獲利,公訴人剛才說公司和個人是不可分的,這樣判斷是有問題的,如果是民營企業,公司和個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現在的公司是國有企業,公司和個人是要分開的,公司營利1,600萬元這就是國家的錢,個人和公司不能混為一談。當時被告人也講過不能把給公司的利益說成給唐肖林個人的利益。
公訴人:公訴人要求補充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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