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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一、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徐明謀取利益的證據
(一)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提供了幫助的證據,該部分證據分為三組。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由薄谷開來、石某某、賀某、懷某某、辛某某證言組成。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證言,證人徐明對該事實有5份證言,證實了請求薄谷開來向薄熙來代為轉達大連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的請托,薄熙來答應並給予支持的事實。鑒於證人徐明剛才出庭作證時證實了上述內容,且與卷內證言一致,在此不重複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關於該事實其有1份證言及1份親筆證詞,主要證實,她向薄熙來推薦讓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足球隊這個項目,讓薄熙來積極促成這件事,薄熙來也常去看大連實德的足球比賽,而且還參加了大連實德奪冠的慶祝宴會,這樣大大增加了實德隊的名氣和知名度,為該集團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體委主任辛某某的證言,主要證實根據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職業俱樂部的成立必須有體委的批准手續,大連實德收購萬達足球俱樂部,最終必須要經過市長的批准同意。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賀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委副書記懷某某的證言。上述兩人證言證實,薄熙來非常重視足球,足球俱樂部的轉讓必須經他同意,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轉讓給大連實德集團是由其決定的。薄熙來作為市委書記、市長對俱樂部的發展提供了支持。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萬達足球俱樂部副總經理石某某的證言,主要證實萬達足球隊轉讓是經薄熙來同意的,實德集團借收購球隊由收購前一個不知名的公司在收購後因實德足球俱樂部打開了企業的知名度,從而使實德的品牌得以推廣。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懷某某、賀某,都走了他們的程序,最後也是由市長點頭,我認為這是個好事。
辯護人:對徐明的證言不講了。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
1、出示大連市體委《關於調整全市足球管理體制、改進與加強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的建議》。
2、出示大連萬達集團與大連實德集團簽訂的轉讓萬達足球俱樂部股份的《合同書》、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的《工商登記材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3、出示大連市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同意成立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的批覆》。該組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在薄熙來的支持下,大連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俱樂部。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些證據都是外圍證據。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在舉證之前,公訴人就剛才被告人所說的證人證言的問題結合書證的出示,作以下質證,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人證言,證明收購萬達足球隊是需要市長同意的,沒有其他證據,而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人證言及賀某和王某某的證言所證實的內容與徐明當庭的證言,說必須要經過市長的同意。在此情況下,徐明才去通過薄谷開來找的薄熙來。這一事實是已經確認的。
被告人:我再補充一點,收購足球隊絕不是肯定盈利的,這是風險和名利並存的,現在中國這麼多球隊,誰去收購一支球隊都有風險。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系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該證據證明內容基本一致,公訴人僅宣讀其2012年6月28日自書材料節錄:
徐明是大連實德董事長,與我很熟悉,是谷開來的至交,是薄瓜瓜在美國留學的主要支持者。實德集團進入公眾視野是從足球開始的。當時全國搞“甲A足球聯賽”,大連人喜歡足球,先是萬達隊,後是實德隊,相繼在全國奪得冠軍,大連人引以為榮,我也就認識了徐明,並比較賞識。在1999一2000年左右,我推動並批准了實德收購萬達球隊的方案,還出席了實德的慶功酒會。當時,這不僅在大連,在中國球界也是大事。以後,我又多次去看球,給他們鼓勵,實德隊也幾次在全國甲A聯賽中奪冠。實德收購萬達球隊的事,谷開來曾鼓勵我,覺得一個城市集中力量辦好一支球隊就不簡單。說徐明有實力。記得此事是萬達王某某先提出辦球隊開銷大,確有壓力。審判長,該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一,6月28日我對徐明的自書是在中紀委做的,和今天上午唐肖林的材料是一個背景,我說違心辦的兩件事,這是其中之一。這個事情涉及到6月28日我對徐明的自書,仔細看起來也是沒有具體內容的。
審判長:鑒於被告人表示原因和相關的理由和上午一致,本庭將結合上午控辯雙方發表的意見,進行認真的研究,並對這個問題作出決定。你可以繼續發言。
被告人:足球隊的事就是這樣。其他的事,剛才徐明也明確表示過他從沒和我提到過錢。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二)為大連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提供了幫助的證據,該部分證據分為三組。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主要是證人徐明、證人薄谷開來、張曉軍、元某某、劉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呂某某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證人徐明對該謀利事項有5份證言,證實了請求薄谷開來向薄熙來代為轉達大連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請托,薄熙來答應並給予支持,後該項目建成的事實。(鑒於徐明當庭作證時詳細陳述了該事實,且與其卷內多份證言證實的內容一致,不再重複宣讀其證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3年11月1日證言節錄。主要內容:2000年,我和徐明當時在英國的時候,在一個公園上正好看到有直升飛球的項目,徐明就想讓我幫他引進到大連,我就向薄熙來說了徐明想做這個項目,最後市政府就把這個項目放在了大連的星海灣廣場上。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工作人員、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證言,證實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市長、遼寧省省長期間也給過實德集團一些關照,實德集團在星海廣場設置直升飛球項目,聽薄谷開來在家裡說是薄家幫助徐明聯繫辦成的。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某某的證言,證人劉某某有2份證言,主要證實大連實德董事長徐明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目,並直接給薄熙來打了報告,薄批示並要求選址。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規劃局局長牛某某的證言,證人牛某某有2份證言,大連實德集團辦公室主任元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規劃局用地規劃處副處長李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宋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星海灣開發管理中心主任呂某某的證言。
上述證人證言證實,薄熙來對直升飛球項目先後作出批示、召開會議、親自選址,在薄熙來的支持下,實德集團的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建成。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直升飛球是大連的一景,到底需要占多大的地,從我市長來說,我確實不知道能占多大的面積。
審判長:對這組證據有沒有異議?
被告人:我相信這些人,他們頂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簡單的講一講。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好的。關於徐明的證言我已經說過了,針對谷開來的證言也說了,我們認為張曉軍的證言沒有證明力,因為他不知道,他是聽開來說,證明力是很弱的。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大連實德足球系列: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報告》,見偵查卷第48卷第14頁。2000年6月3日薄熙來批示“請某某同志選擇適當的地點和位置”。
2、出示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連市土地儲備中心《關於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意見》。同年6月16日,薄熙來在該報告上批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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