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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辯護人:王正剛當庭作證的內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今天當庭說的和筆錄不一樣,原來他一直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剛才又說是12月份。還有其它細節,我一會一並再講。程某的證言我基本認,沒有意見。對嚴某某的證言,王正剛與他講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別問嚴某某有沒有給他打過電話,說沒說過這500萬錢的事。他說沒有。但在嚴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筆錄中很明確。嚴某某說王正剛沒和他說過,自相矛盾。第二這是上級領導直接給嚴某某說的,即除王正剛外還有其它人知道這個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證言和王正剛的也有矛盾。王正剛多次說沒向李某某匯報,只是打好報告,他一簽就完了。但李某某說的很清楚,王正剛說這是薄市長留下的,李某某說既然這樣我就不多問了,然後就批錢。第四個是他的自書,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問題上,被告人絕無貪占之意,但他有兩個對自己的批評,一是同意王正剛給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但商量並沒有商量貪污,王正剛說的是去找薄谷開來商量個道,儘管這也是錯誤的,但這個口子並不是貪污行為。二是他作為領導沒有追查下去,這是過失。
  辯護人:第一薄谷開來證言和王正剛證言不一致,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第二打電話的內容,按王正剛說法,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
  辯護人:隨後趙某某又說500萬都收到,這和在案其它書證矛盾,公訴人出示的書證會顯示,中間公司會有稅錢,會被扣掉。在轉錢過程中他說150萬借同學用沒追回來,在案證據沒顯示追回來,因此500萬整數收到是撒謊。車某的證言,當時車某是薄熙來的秘書,見薄熙來要由他安排,而且誰見他都有表,這個表在卷裡有,顯示2月薄熙來見了王正剛好幾次,有幾次集體見,還有三次單獨見,這和王正剛講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剛筆錄多次矛盾,筆錄地點及內容上都前後矛盾,昨天的內容與今天的內容也在不斷的修正,不僅其自己前後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這麼一個核心證人的證言存在這麼多矛盾,證言的可信性請法庭判斷。李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宣讀時,我方注意到有個關鍵情況未讀,偵查人員當時問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講過沒有,但李某某說被告從來未向其說過,即使被告未說過,那他怎麼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剛和他說的。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有無質證意見?
  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王正剛證言前後有矛盾,今天王正剛出庭作證既是控方的申請,也是辯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請,就是為了讓王正剛當庭進一步證實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在法庭上王正剛接受了控辯及被告人三方的詢問,其證明的基本事實在案件的基本點上是完全一致的。現在說一下王正剛證言前後一致的情節:2000年大連市政府接受了這樣一項涉密工程,這個工程的主要負責人為被告人,然後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剛具體負責這項工程,然後工程結束後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王正剛將這一事情向被告人兩次做了匯報,第一次匯報王正剛提出來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被告人的表示是還沒有想好,考慮好後再說;第二次王正剛明確提出要把這500萬元補貼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給谷開來打電話,同意王正剛找谷開來商量,然後王正剛找到了谷開來,對500萬元怎麼轉款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商議,薄谷開來讓王正剛具體的情況不用管了,只要找一個接收單位就行了。包括後面500萬元在轉款的過程中,有部分沒有轉完,又通知王正剛,王正剛又催了嚴某某所在的某公司。這就是王正剛證實的事實及核心內容,主要事實前後證言與當庭的證實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來詢問時依然是這樣講的。這是公訴人對王正剛作證證言的評價。被告人對所有人的關鍵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而且不惜對王正剛進行了不公正的評價,使用了一些對人格有損的證言,用這些東西來說明證言不真實,而被告人當面詢問王正剛時,王正剛證實了找到他給他提出補貼家用,被告人沒有否認,只是問我當時說過什麼,你當時說過什麼。這是對王正剛證言被告人上午詢問提出的問題。結合其它相關的證人,谷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一再強調我是聽辦案人說的谷開來精神有問題,然後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問題作證不實的情況,這種假設是推測還是現實,之前公訴人已明確向法庭說明了谷開來作證的合法性,谷開來產生精神障礙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審判長:相關的觀點已發表過的不需要再重複了。
  公訴人:好的。關於誘導問題,被告人對貪污的事實,其當庭陳述從來沒有承認過,另外,被告人提出來的另外觀點是自我分析,說其從來沒有貪污過一分錢、一萬塊,我就能貪污500萬元?按這樣的邏輯,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嗎?本案之所以偵破,是谷開來在趙某某處存有一千多萬的存款,在查處這些存款時發現其中500萬元是通過本案的過程流轉過去的,這個案件是這樣所發現的。所以我們分析和判斷被告人說的這些理由是一種不應該貪污的理由,而不是沒有貪污的理由,綜上所述,公訴人認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薄熙來構成貪污罪。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沒有新的意見需要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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