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證人證言實際上自相矛盾,他所說的這些證言和客觀現實也差距太大,並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這個事情不符合事實,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剛昨天回答來說,他第一次找我我沒有答應,他也沒有說別的,第二次也沒說任何理由我就答應了。第二,他在之前他從來沒有給我送過錢,也從來沒聽過我收過錢,在這種情況下他怎麼能夠斷然把這500萬元給了我,就提出這個建議呢?再有,他讓我收錢,總得說出一些理由來,他剛才講因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給我補貼一點家用,這個理由對一個領導幹部來說,能是一個打動他人心的理由嗎?要知道,我的大兒子也是在國外留學的,而且我從來不擔心他有什麼困難。還有,谷開來的收入情況非常好,谷開來證實她共辦有5個分律師所,經濟情況非常好。還有,谷開來還給我說瓜瓜也很優秀,有獎學金,我有什麼理由擔心他們有什麼困難呢?王正剛說他給我送錢的理由,如果說我收500萬元,我總得思考、策劃,對於一個貪污犯來說他總得想想這筆錢還有誰知道吧?收這筆錢安全不安全吧?我覺得王正剛當時如果對領導負責的話,總得保證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問題,李某某當時是否知道涉密,剛才王正剛一再否認沒給李某某提過涉密的事實。但兩次筆錄清楚地寫著他去找過李某某請款,給李某某講過這是領導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還回應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問了,拿起筆來,就給簽字了。試問,李某某在完全不問的情況下就能簽字嗎?如果我在這之前已經給李某某把情況說清楚了,對涉密情況了如指掌,那麼我有沒有膽量把這500萬元再揣到自己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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