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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審判長:你首先要發表公訴人剛才的證據你有什麼意見。
  被告人:谷開來所具備的錢遠遠高於5萬美元、8萬美元、5萬元人民幣,她有那麼低級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櫃裡面每次花的幹乾淨淨?
  我覺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實上她的錢遠遠超也這個數字。而且她對那麼大筆錢都說不清楚,怎麼能可能把5、8、5說得那麼清楚。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第一我們對谷開來作證能力提出質疑,谷開來因故意殺人被判死緩,第二按照在案的證據顯示其有精神障礙,這樣一個精神狀態的人能否作證,作證時是否清醒不得而知,這些證據能否可信,都值得懷疑。谷開來的證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開來不應該這麼巧就記得這三次拿錢,大致的時間也能對得上,數額大致也能對得上,如果沒有谷開來的證言,光唐肖林和薄熙來兩個人,我認為還可以再推敲,谷開來是2000年去的英國,其出國前一直作律師,其當時的人民幣至少有4000萬,就是到2002年的時候谷開來有這麼多錢,有這麼多錢,其單純就記得這5萬人民幣、8萬美元,這實際上是不可想象的,這不符合一般人的邏輯推理。第二點剛才被告人也講,他們共用一個保險櫃,而谷開來有很多的錢,這個保險櫃裡只薄熙來往裡放錢嗎?谷開來會不會是不是也往裡放錢?怎麼有判斷她拿出來錢全是薄熙來進去的?她說我帶到了境外,我們國家對境外的帶外匯是有限制的,每個人每次出國只能帶5000,大家可以設想一下,2002年的時候5萬美元要帶5年,帶到境外要帶到2007年,她怎麼能夠說到那裡一看有5萬美元?她講把將錢分別存在銀行卡,辦案人員到相關銀行的錢打出來了,在谷開來的相關銀行卡的當中,沒有任何一個涉案錢款相吻合的證據。谷開來其沒有作證能力,谷開來說的全部的話都是假的。
  辯護人:因為杜世岩的證言可以證明,時間可以斷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後,唐肖林送錢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陽的友誼賓館,被告告人住的沈陽的友誼賓館,被告人薄熙來在友誼賓館住的時間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說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沒在友誼賓館,那麼唐肖林說的這次見面是不存在的。還有,唐肖林說當時送錢的時間薄瓜瓜也在家,但現在我們的案子中沒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記錄,但是有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我們對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時間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於9月份就到英國上學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說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確的。還有,薄谷開來9月1日就出國了,直到11月5日才回來,不可能去拿這5萬美元,所以,關於這5萬美元的證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說假話。還有,關於5萬元人民幣的事實,這個事情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對於宋振軍的證言,說在香港消費的事,但該證人對到底消費在哪,是沒有證言證實。另外,對於2004年5、6月份5萬元人民幣,這個事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關於8萬美元的證言不可信,因為8萬美元的證據,唐肖林幾次筆錄都說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錄像中,他說的是4、5月份,但這件事情是有證人是張文勝證實的,剛才講唐肖林8萬美元,張文勝給了他1萬美元,張文勝說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後他給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這個錢絕對不可能早於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後,那麼對於唐肖林說的這個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訴人:辯護人說到證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而認為她的證言是非法的,公訴人認為不成立。刑訴法明確規定了證人的相關作證條件,谷開來作證時是2013年3月作證,當時她已在服刑,根據其精神鑒定,結論是她控制能力減弱,但不能證明其的思維和證明能力減弱,且她在作證時已經消除了導致其控制能力減弱的條件,辯護人認為谷開來精神上有問題不能作證不能成立。辯護人還講谷開來證言內容不真實,谷開來的證言是很清楚的,她說到她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只有這一個,且這個保險櫃被告人當庭予以認可,且這個保險櫃隨著薄熙來工作調動一直搬遷最終到北京,在這種兩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開來從中拿這錢證實是薄熙來的錢是很正常,只有他們2人能打開的前提下,她的證言是真實的,至於辯護人說薄谷開來曾為律師,很有錢,即使是她掙錢再多,這也不能說她這3次她沒有拿錢,關於辯護人稱唐肖林證言不可信的問題,公訴人認為不能成立,對於5萬元送錢的地點問題,唐肖林多次證實是送到被告人沈陽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誼賓館的住所,公訴人又為此再次和唐肖林進行了核實,唐肖林說之前說的友誼賓館是其的口誤,且還有大量證據能證實薄熙來家庭搬遷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陽,所以說,唐肖林的證言對具體時間地點的個別的差異已進行了糾正,2005年8、9月份送8萬美元的問題,錄像中唐肖林說時間他也記不清了,我們認為這也符合記憶的規律。還有,谷開來在證言中講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裡拿了5萬美元,所以辯護人以此來否定谷開來的證言也是不客觀的。對於宋振軍證言的懷疑,認為到香港消費的錢是其他的錢,需要強調的是宋振軍的證言能夠印證唐肖林的這一說法,從賬單上可以證明給他拿了這5萬元人民幣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這筆錢就是其他的錢。綜上,唐肖林證言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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