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七】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我還是持有異議。
審判長: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這是很明確的。
辯護人:沒有條文。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有明確規定。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某某,關於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上級單位撥款人民幣500萬元有關的情況,你原有證言是否屬實?
證人:屬實。
公訴人:請再簡要陳述上述事實經過。
證人:2000年8月我時任大連市規劃土地局局長,薄熙來任大連市市委書記,8月的一天薄熙來叫我到他辦公室,給我布置了一項上級有關部門的涉密工程,我到上級部門找有關領導之後就開始做準備工程,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薄熙來於2000年年底調任遼寧省政府省長,這個項目一直到2002年才結束,在這一年多的時間,因這項工程是涉密工程,我都跟薄熙來單獨匯報,到2002年2月這個項目竣工後,該上級單位決定給大連市政府返還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我給薄熙來一塊匯報了,薄熙來聽完後想了一下,然後說這件事我還沒想好,讓我再考慮考慮。過了一段時間,上級某單位的某位領導打電話來問這500萬元的工程款薄熙來的意見是什麼意見,當時我說我再催一下,我就從大連又趕回沈陽,把上級某單位的某位領導催問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給薄熙來簡要地匯報了一下,試探地說,這個工程是個涉密工程,資金相對比較安全,能否給你留作家用,薄熙來想了一下之後說可以,就這麼定了,說你先等一下我給開來打個電話,這樣他就給薄谷開來打了個電話,在電話中薄熙來說上級某單位有一筆500萬元工程款我想留給你做家用,具體你找正剛商量,過了一段時間薄谷開來給我打電話約到沈陽其友誼賓館的家中見面,見面後,我就說上級某單位有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說我已經知道了,說領導已給我交待了,她說這件事情她已經完全委托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某某處理這個事情,又過了一段時間後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已經到大連了,在一個咖啡館裡約我見面,趙某某說開來已經把事情給我交待清楚了,我已經把事情安排完了,你把你所推薦的這一家施工單位的聯繫方式告訴他就行了,這樣我就將大連某單位嚴某某的電話告訴了趙某某,直到2005年有一天,趙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還有一部分尾款沒有到,我又給嚴某某打了電話,他說馬上到。然後我就沒有再問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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