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面出示一組證人證言
(1)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平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頁。
其證言主要證實,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義申請進出口汽車配額指標,整個申請過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體辦理,並告知其和有關領導都打完招呼了,他們當時找的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姬巍介紹過唐肖林與薄熙來關係不一般,就同意他們用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去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指標。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副廳長吳江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頁;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機電辦主任郭秀芬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頁。
兩人證言主要證實,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讓機電辦主任郭秀芬為唐肖林辦理了審批進口汽車配額的手續。
(3)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汽貿公司副總經理孫立克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頁;大連保稅區百事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杜世岩的證言,見偵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頁。
兩人證言主要證實,2002年8月份,遼寧省機電辦郭秀芬主任讓大連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替姬巍申報了24個進口汽車配額,申請下來後姬巍讓把這24個進口汽車配額給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場行情,杜世岩支付給姬巍105萬人民幣。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第一,公訴人出示的所有證言可以說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運作的過程,與我無關,與本案無關。第二,核心問題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賣,包括大廈的事包括汽車指標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賣。第三,我對夏德仁打招呼,我記不清這個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講,我對夏德仁講過應支持大連國際的發展,因為這是大連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對大連有感情,我當然願意大連的事情做得越紅火越好,所以我認為夏德仁應予以支持,但具體的汽車指標是否跟夏德仁說過我記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證詞為准。
辯護人1:第一,唐肖林當時只是口頭說,並沒有拿著文件,沒有拿著指標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實際上被告人薄熙來也是沒有見到過什麼公司申報進口汽車配額,被告人當時同意,只是因為當時唐肖林所在的大連國際公司是大連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認為唐肖林是給大連國際公司辦事;第二,被告人當時到底有無給夏德仁打過招呼,被告人講自己說現在已記不清給相關負責的省長夏德仁打過招呼,夏德仁的證言自己也稱時間太長,記不清了,其也只是說被告人當時給其講過讓其給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後面的證言中又說,被告人薄熙來當時是其的省長,且大連國際公司是大連的窗口單位,也應當支持,打沒打過招呼兩個人現在都記不清了,辯護人認為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2人都是從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的發展角度來批准唐肖林汽車配額的。第三,至於在具體的過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請配額自己賺錢,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幹的。第四,整個唐肖林收錢的過程,都是汽車賣完後,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證言說,他拿了105萬元給了姬巍,姬巍後把85萬元給了唐肖林。
辯護人2:關於唐肖林證言的真實性,在之前已經提到,辯護人認為其證言真實性,因為取證形式不合法,值得懷疑。第二點,唐肖林在其證言中,第一證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從中謀利的事實,第二他也證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給夏德仁打過招呼,他只是說可能打,僅是一種推測,這種猜測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證言雖然能證明事先唐肖林有預謀,但證明不了被告人知道這一事實,也證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們倒賣汽車的事實,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辯護人1:對於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唐肖林並沒有給被告人講過你給夏德仁打過招呼後,我辦了這件事後,會感謝被告人之類的話,以及剛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時,也沒有講過辦了這件事之後,唐肖林會給被告人好處,以及將來會感謝被告人之類的話,唐肖林在兩件事上都有這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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