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王某某、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吳某某、時任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六支隊幹警王某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與關某某、王某某商量確定由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立案後安排吳某某、王某某等人對王鵬飛進行審查的事實。王某某還證實,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之後,將立案通知書送達薄谷開來。把王鵬飛寫的檢討書交給吳某某。
1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陳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審查起訴階段證言,證實以下2個事實:
(1)薄熙來明知任免公安局長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過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來必須報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會研究。但是薄熙來堅持不報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會後,薄熙來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決定。在陳某某再次提醒薄熙來沒有經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薄熙來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決定。
(2)2012年2月17日,薄熙來電話通知陳某某,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對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當日,按照薄熙來的提議和批准,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某某、重慶市渝北區委書記周某證言,證實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過程。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長黃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秘書長翁某某,時任被告人薄熙來秘書車某證言,證實王立軍被免職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來讓車某分別通知重慶市市長黃某某、重慶市人大主任兼組織部長陳某某、重慶市委副書記張某、重慶市紀委書記徐某某、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某某談話。並經薄熙來提議,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況下,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劉某某證實,薄熙來找其談話時,提醒薄熙來要注意相關程序。
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胡某證言及出具的情況說明、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幹部二處處長周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李某某證言,證實:未經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在市委未製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即宣布該決定。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王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情況時,薄谷開來參與聽取匯報,並第一個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疾病,還提出讓大坪醫院出證明,薄熙來同意。
1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翁某某證言、工作記錄,證實以下2個事實:
(1)2月7日凌晨與王某等人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一事。薄谷開來參加聽取匯報,並最早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的意見。薄熙來沒有讓薄谷開來回避。薄谷開來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後,應薄熙來的要求拿到大坪醫院的證明,並交給其秘書。
(2)2012年2月8日上午,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發布“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
1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坪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某某、重慶市大坪醫院副院長朱某某、大坪醫院院長周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蔣某某、朱某某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出具了虛假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並將診斷證明書的複印件交翁某某的秘書。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後補了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
1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翁某某秘書尹某某於2012年10月19日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實: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蔣某某處拿到王立軍診斷證明,後交給檢察機關。
2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周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吳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馬某某,時任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傳達薄熙來關於王立軍有病是根據大坪醫院提供的病情證實,近期確有嚴重的抑鬱症,之前提出要休假進行治療等指示後,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草擬“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過程,翁某某經上報薄熙來同意後,於當日10時54分通過重慶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發布。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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