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德某某為購買別墅投入過資金嗎?
答:沒有。購買別墅的錢是我讓徐明出的,德某某是應名的,他只是一個代理人代我持有股份。實際上,我才是尼斯戛納聖喬治別墅的實際持有者和所有權人。
2007年下半年,我把我持有的羅素地產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了尼爾代持,尼爾只是代我持有羅素地產公司股權,他和德某某一樣也只是一個代理人,是應名的。我不想給瓜爹造成任何影響,不讓德某某霸占別墅,所以想讓尼爾進來制約德某某。
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慶家裡,我跟徐明說這兩個外國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占我別墅的意圖,我讓徐明找人接手別墅股權。徐明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讓姜某去找德某某辦理接手股權的手續。後來,我簽署了律師文件,取消尼爾持有羅素地產公司50%股份的文件,並將這部分股權轉讓給了德某某;後來,德某某也與姜某辦理了手續。
聖喬治別墅自始至終都是我的資產,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權人。德某某、尼爾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羅素地產公司股份。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谷開來的朋友德某某的證言,證人德某某在偵查階段有1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
下面公訴人宣讀德某某2012年8月6日親筆證詞譯文節錄、2013年6月29日的證言節錄:
2000年,谷開來在英國陪兒子讀書,委托我為她尋找合適的房源,後來我選定了尼斯地區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為了合法避稅,谷開來讓我找人設計了通過注册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購房的方案,根據這一方案,2000年9月,谷開來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該公司就是作為一個工具,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
2000年9月份,谷開來讓我和她一起在英國通過網絡辦理的注册手續。谷開來和我各持公司50%的股權,我是替谷開來代持的。因以公司名義購房可以少交稅款,所以谷開來安排從羅素地產公司匯款給加拿大某公司,委托其在法國專門成立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然後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買房。
我們當時購買別墅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最大程度上保護谷開來夫婦,不在別墅中出現他們的名字;二是盡量最大限度的避稅,我們設計了由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案。首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羅素地產公司,然後從羅素地產公司轉款至加拿大某公司,用此款作為注册資金以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形式於2001年5月31日在法國成立了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谷開來讓我擔任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的經理人。2001年7月,羅素地產公司把一筆資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某銀行的賬戶中,由此信托公司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提供“背靠背”擔保,然後,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從某銀行貸款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之所以這麼做,也是為了合法避稅的需要。
問:請你介紹一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基本情況?
答: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是2006年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在盧森堡注册成立的,注册資金是3.1萬歐元。谷開來讓我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全部股份。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目的主要一方面是為了簡化別墅的股權結構,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當然,我們後來發現在盧森堡稅率更低。另一方面是2006年,購買別墅的貸款到期,羅素地產公司在某銀行的5年期存款也到期,谷開來將到期的存款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讓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替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償還貸款(在貸款期間,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用租金償還銀行的利息)。這樣,羅素地產公司不僅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實際股東,而且通過對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享有的上述債權,進一步加強了對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及別墅的控制。但是,以上程序谷開來沒有具體參與,她只是知道這些事情,具體是我和文某某律師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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