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王正剛證言前後有矛盾,今天王正剛出庭作證既是控方的申請,也是辯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請,就是為了讓王正剛當庭進一步證實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在法庭上王正剛接受了控辯及被告人三方的詢問,其證明的基本事實在案件的基本點上是完全一致的。現在說一下王正剛證言前後一致的情節:2000年大連市政府接受了這樣一項涉密工程,這個工程的主要負責人為被告人,然後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剛具體負責這項工程,然後工程結束後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王正剛將這一事情向被告人兩次做了匯報,第一次匯報王正剛提出來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被告人的表示是還沒有想好,考慮好後再說;第二次王正剛明確提出要把這500萬元補貼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給谷開來打電話,同意王正剛找谷開來商量,然後王正剛找到了谷開來,對500萬元怎麼轉款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商議,薄谷開來讓王正剛具體的情況不用管了,只要找一個接收單位就行了。包括後面500萬元在轉款的過程中,有部分沒有轉完,又通知王正剛,王正剛又催了嚴某某所在的某公司。這就是王正剛證實的事實及核心內容,主要事實前後證言與當庭的證實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來詢問時依然是這樣講的。這是公訴人對王正剛作證證言的評價。被告人對所有人的關鍵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而且不惜對王正剛進行了不公正的評價,使用了一些對人格有損的證言,用這些東西來說明證言不真實,而被告人當面詢問王正剛時,王正剛證實了找到他給他提出補貼家用,被告人沒有否認,只是問我當時說過什麼,你當時說過什麼。這是對王正剛證言被告人上午詢問提出的問題。結合其它相關的證人,谷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一再強調我是聽辦案人說的谷開來精神有問題,然後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問題作證不實的情況,這種假設是推測還是現實,之前公訴人已明確向法庭說明了谷開來作證的合法性,谷開來產生精神障礙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審判長:相關的觀點已發表過的不需要再重複了。
公訴人:好的。關於誘導問題,被告人對貪污的事實,其當庭陳述從來沒有承認過,另外,被告人提出來的另外觀點是自我分析,說其從來沒有貪污過一分錢、一萬塊,我就能貪污500萬元?按這樣的邏輯,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嗎?本案之所以偵破,是谷開來在趙某某處存有一千多萬的存款,在查處這些存款時發現其中500萬元是通過本案的過程流轉過去的,這個案件是這樣所發現的。所以我們分析和判斷被告人說的這些理由是一種不應該貪污的理由,而不是沒有貪污的理由,綜上所述,公訴人認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薄熙來構成貪污罪。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沒有新的意見需要發表?
被告人:王正剛說的500萬工程款的事,我回應幾句。公訴人講的基本事實沒有出入。我就講兩點,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筆錄和當庭供述中明顯的有很多矛盾點。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點都沒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證明他的證詞是真實有效的。王正剛說的那些話並沒有說圓,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質疑是有根有據的,並不能說檢察官公訴人提起的事實就能在非常簡單情況下、不合常理的情況下就能成立。他說我曾經問王正剛有沒有打動我的理由,我覺得任何一個有貪欲的人在貪占一筆錢,而且這筆錢涉及巨大犯罪的時候,他當然要把情況了解清楚,這是正常的情況。按照公訴人的說法,只要某人檢舉另外一個人有貪占的行為就要定下來,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對於犯罪是不是還需要準備呢?不需要準備,我也沒有說需要準備。今天上午我講的話,只是說在三個人裡面你們如果做比較,為什麼就一定確信張三李四說的就是真話,而我說的就是假話,公訴人的問話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誘導的結果應該是承認,你怎麼最後不承認呢?如果我在整個案件中有這麼多事情,如果一誘導我就都承認了,這個正常嗎?說到我對王正剛提出的某一個問題補貼家用我並沒有否認,實際上只是我在問他這個問題,並不是讓我來表態,沒有否認就等於肯定嗎?
被告人:王正剛的問題,我認為公訴人講的不符合邏輯、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訴人提出一個觀點,這個事情因為過去十年沒有被發現,所以證明王正剛當時用不著給我說任何理由,也證明王正剛是正確的,說他當時的決策是正確的,我想說的是後來十年沒有被發現,但類似中國沒有被發現的問題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們肯定對犯罪是要經過計算的,後來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也沒有發生,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但發生了,後來十年沒有發案決不能倒過來證明王正剛當年說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辯護人:公訴人說王正剛的證言在基本點上是沒有問題的,辯護人想說的是,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體的時空中發生的,但王正剛的證言時間前後不一樣,地點也有矛盾,發生的過程前後也不一樣,這些基本點都出了問題,還能說基本點都一致嗎?辯護人不能認同。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發言,被告人剛才一再提到王正剛、谷開來是檢舉立功,但王正剛是依法出庭作證,不存在檢舉的問題;谷開來也是這個案件中的證人。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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