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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項目所需資金由谷開來籌集,並通過由位於盎格魯諾曼底群島上澤西的某公司注册並管理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作為中介進行支付。我和谷開來各持有羅素房產有限公司50%的股份,因為這是必須的一一至少當時是這樣要求的,即至少有2人才能開辦一個英屬威爾金群島實體。總之,我一直替谷開來持有著這些股份。關於我的股權,在我們中間沒有書面的確認合同,口頭的協議就足夠了。我們的友誼可以保證對彼此的信任。我們也可以果斷地確認:由於我沒有對公司做任何的個人投資(我甚至無法支付用來把我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股權出讓出去的法律費用),我不能以任何方式、也無權處置、更無權擁有她的任何財產。事實上,我所持有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算在谷開來的帳上,她始終是真正的所有人。
  聖喬治別墅買下來之後,就進行了一些修復和裝飾性工作。作為建築師,我建議和實施過這些裝修工程,谷開來也做過。印象中,所有的裝修費用、家具和律師費用一共為100萬法國法郎,約合16萬歐元。
  到了2005年,谷開來告訴我說以往在2001年轉到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帳上用來買房的錢是她的朋友徐明轉來的。當時徐明派來處理這個轉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聯繫了當初曾經辦理蒙太奇購買計劃的稅務律師,以便找出修改線路圖的可能性,以便把資金轉到徐明在新加坡開辦的公司。
  這些線路的修改是需要時間的,錢到李女士賬戶的轉移被推遲,因為要等待一個更加穩妥的架構,以便完成轉賬。谷開來知道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關文件簽署。
  然後是在2007年,谷開來通知我說連我的名字在中國也是敏感的,並說最好任命尼爾-伍德作為RFSG管理人。另外,她把她在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轉移給他。谷開來簽署了一份將股份轉移至尼爾-伍德名下的文件。該文件應該被尼爾-伍德轉交給郎某某的董事們,以便完成登記。
  之後,我獲悉谷開來曾經向他要一個有關RFSG經營活動和整個公司組織的報告。隨後,我從尼爾那裡得知谷開來開始對我產生懷疑,而他認為這些對我的懷疑是不適當的。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國並到重慶參觀。這期間我見到了完全變了樣的谷開來。別墅的問題被很快談及,她要求我負責把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爾和我的)轉移給徐明。
  回到北京後,我很快在其辦公室見到了徐明。他對我確認了股份改變的願望,並致電給一個名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電話中與她談了幾句。我們約好很快會聯繫,以確定操作細節。接著,徐明給了我姜某的電話號碼。
  回頭再說一下那天與姜某的交易。我們三個人來到某事務所巴黎機構的大會議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場。在填寫文件過程中,文某某提出關於在文件上填寫的金額問題。姜某很驚恐,不知道其中緣由,就打電話給徐明,並把話機遞給我。由於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實情的姜某面前講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釋了幾句,但還是沒有讓徐明明白這樣填寫的理由。為了快速了結這次見面,三人同意以後再說,讓文某某再去尋找一個讓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法。
  不久,我接到尼爾的一個電話,他到了倫敦,而談論酬金的事情已經過去了兩周。在我的要求下,他當時終於說出了他希望補償的金額數字:1.4。由於不明白他指的是什麼單位,我就問他:是指什麼?他解釋說140萬英鎊(即1.4MGB第)。我當時驚愕不已,說不出話來,而電話那頭的尼爾則滿腔憤怒地邊罵邊走,發洩著對谷開來的不滿,說他被她蒙騙了(法律上的蒙騙),威脅說: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就“全部揭發”。我預感到事情不妙,而且從沒有見過尼爾會這麼生氣,就試圖安慰他,讓他發洩其憤怒,並要求他給我發一份關於訴求金額的證明材料。我們說好不久回巴黎再見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郵件。告訴我:有個叫尼爾-伍德的人給他們打過電話,起訴羅素房產有限公司,並要求得到該公司的50%的股權。
  之後,我又接到某事務所打來的電話,告訴我幾個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說法,先是說他們當時(2007年)收到過一份護照複印件和一份股權轉移的文件,但沒有其他解釋文件,也不知道該轉到哪個機構,後來他們把那份文件給弄丟了,然後又說轉移文件上的簽名不符合谷開來注册時所用簽名。
  接下來是一段漫長的律師之間郵件交換的時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務所已經確認是無效的、但出於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視之為臨時有效的東西……
  之後,我收到尼爾-伍德要求的補償金額的證明文件。該文件我已通過薄瓜瓜轉給了谷開來。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關形勢向徐明做了匯報,並把與別墅有關的一系列文件及一個記載這段傳奇買賣的光盤轉交給他。我還對他講了尼爾-伍德的補償訴求。在與姜某簽署完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轉移文件之後,我對她說要等待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結之後才能轉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開來簽署的、旨在取消尼爾-伍德股份並轉到我本人頭上的文件的過程中,我記得曾向徐明轉發過兩個轉移文件:把我親自簽署的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轉移出去。一份寫他的名字,一份寫姜某的名字,因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滿足澤西地區現有法律的各項要求,另外還有各地的對海外公司名稱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開來簽署了那個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轉給我,同時取消尼爾-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麼原因,那個文件原件的複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隨後不久,原件就通過國際快遞到達了某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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