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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審判長:可以發問。
  公訴人:被告人對唐肖林的證言極力否認,而且把唐肖林說成是騙子,說成是為檢舉他而達到立功目的,這些說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測,沒有任何證據,還有,被告人說唐肖林檢舉他,這不是事實,我們公訴機關宣讀唐肖林的證言,是依法取證,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唐肖林作證時,司法機關也已明確告知他作證的義務,因此唐肖林的證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證言不僅在取證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也就是說,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還有一點需要強調,對剛才辯護人及被告人一再強調的唐肖林謀取的利益是私利還是公利的問題,公訴人要說的是,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構成受賄罪,這個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須是為對方謀取非法利益才構成受賄。剛才辯護人強調,這個利益到底是給唐肖林謀取的,還是給大連國際公司謀取的,剛才公訴人已經做了解釋,起訴書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為請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確的請托事項,一是將大連駐深圳辦事處並入大連國際,然後再利用駐深辦原有的土地進行開發,這就是為唐肖林謀取了利益,此外,後面還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請托倒賣汽車配額的事,對此,公訴人之後也會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人:審判長,我有話要說。
  審判長:可以發言。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講我說唐肖林是騙子的事是我的猜測,對此,起訴書也已寫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連大廈上是倒賣謀利,他在汽車配額上是倒賣,這個本身已經是明白無誤的證實了唐肖林本身就是個騙子,就是個投機倒把分子,我說他是騙子這並不過分,因為有證據擺在這兒。剛才公訴人講,不管被告人為唐肖林是為公,還是為私,之後收錢都是構成受賄的,這犯罪鏈條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這樣理解?還有,請托人給我說事的時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為私還是為公,唐肖林當時其實在背後是有陰謀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賣,那麼這個鏈條是怎麼接起來的?
  辯護人:公訴人談到的受賄罪牟利的說法,我認可這個說法,但是本案的事實是被告人根本沒有牟利,唐肖林的請托都是為了他個人。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主要由書證組成。
  1、出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簡介》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57一58頁。
  2、偵查部門在大連市檔案館提取的,大連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4、偵查人員於2013年5月21日調取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的《關於將深辦並入大連國際的請示》,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69頁。
  該材料有薄熙來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請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個意見,原則上我同意,是個辦法,可以深港配合。”
  5、偵查人員於2013年5月21日調取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與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0年3月2日給薄熙來的報告。見補充偵查卷第3卷第70頁。
  該份材料顯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長、昌明副市長又召集立新秘書長、國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連國際唐肖林副總重新聽取了匯報並建議:深辦並入大連國際成為大連國際一個組成部分,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薄熙來於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況說明》見偵查卷第15卷第81頁。
  7、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關於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簽批件,薄熙來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於幼軍的批示,見偵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頁。薄熙來批示是“幼軍市長:深圳有關方面對此事一直十分關照,目前大連的同志希望盡快將其啟動起來,望您予以支持為盼。我作為市長時未能將其做成,也是一大遺憾。詳情由大連駐深圳辦的同志去匯報。”
  8、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關於請求啟動“大連大廈”項目的報告》簽批件,見偵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頁。
  9、下面公訴人出示以下書證:
  (1)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簽訂的《合作興建“大連大廈”合同書》,見偵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頁。
  (2)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發放的編號為“深規土規許字(1996)第0135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見偵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頁。
  (3)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發放的編號為“深規土規許字01一2002一0088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見偵查卷第17卷第41頁。
  (4)深圳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編號為“深地合字(2003)第0005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的大連國際公司謀利的事實。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認為這組證據、書證都是客觀的,但這些證據和我犯罪關係不大,都屬於外圍證據,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對大連國際我願意支持,因為我是大連市長,我對唐肖林的使用也認可,因為當時我沒有識破唐肖林的背後陰謀,我認為這個人還是能幹點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贊成。所以這些批示我都認同,有這些文件的存在。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意見。我表達三個意見,第一,剛才出示的書證中有一個是華明輝公司與大連國際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連國際公司要占獲得的13%。第二,所有的書證,尤其是深圳規劃土地、國土部門的一些批准文件,說明是正常批准的項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訴人剛才最後總結的,說上述書證證明了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的大連國際公司謀利的事實,大連國際不是唐肖林而是大連市政府的,為公司牟利並不是為唐肖林牟利。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答辯意見?
  公訴人:剛才被告人對證據本身沒有異議,在此不予答辯。對於辯護人認同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辯。剛才辯護人所提,不同意公訴人總結的上述書證結合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大連國際牟利益的事實。答辯如下:結合公訴人宣讀的證人證言,已明確證實了唐肖林為建大連大廈,首先要接管駐深辦,於是找了薄熙來,薄熙來給予了幫助,讓他寫了一個報告。而上述這些書證恰恰印證了唐肖林這一過程。
  審判長:對雙方的意見本庭已經聽明白,並記錄在案。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稱書證可以反映唐肖林要將駐深辦合併至大連國際,但黃子茂證言已經說了,是幹不下去了。
  被告人:我補充一句,剛才公訴人這個邏輯是不成立的。唐肖林為了獲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請駐深辦,拿掉了駐深辦再來申請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賄了。實際上這個鏈條根本連接不起來,申請駐深辦和大連國際合併,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黃子茂也提出來了,而且大連國際建大連大廈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頂多我沒有眼光,當時沒看透唐肖林的陰謀,但所有的這幾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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