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三】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1、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還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言證明內容與證人王正剛當庭作證證明的內容一致,不再詳細宣讀。
2、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處副處長程某於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接受王正剛指派具體負責上級單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實。
3、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的證言。該證言證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項工程,2001年底驗收完工。
4、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於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王正剛向其匯報上級單位工程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證言節錄:
薄熙來是在2001年1月17日從大連市委書記任上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調走後,有一天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向我匯報說:薄熙來當市委書記時交給他一個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工程任務,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來知道具體情況,現在工程馬上要開工了,我這才知道有這件事,我就對王正剛說:既然是涉密場所的工程,我會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問具體情況。
5、公訴人出示從大連市規劃局提取的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與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簽訂的音視頻系統的供貨合同,證明大連市政府負責上級單位改造工程的事實。
6、公訴人出示大連市規劃局於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關於王正剛同志任職情況的說明”,證明王正剛同志的任職情況。
7、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薄熙來在偵查階段有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來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上級單位的一項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薄熙來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
8、公訴人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於2012年11月4日的親筆證詞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證言。上述證據證明,薄熙來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截留侵吞500萬元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錄:
薄熙來在遼寧任省長期間,一天,薄熙來告訴我,“王正剛想找你一下”,我說他找我幹什麼,薄熙來說,你的律師事務所不是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王正剛可以幫幫你的忙,給你一筆錢,數額挺大的,薄熙來讓我和王正剛直接談,當時我就明白了。因為當時我律所關了,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開銷又大,錢比較緊張,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問:薄熙來說的“幫幫你”是什麼意思?
答:薄熙來說話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說話都是心照不宣的,說話不用說的太明白,王正剛其實就是有一筆錢要給我和薄熙來,我們都非常清楚。瓜爹說,王正剛可以幫幫我的忙,給我一筆錢,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剛要拿些錢給我。因為我和王正剛之間之前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他平白無故不會給我錢,他來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說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剛的錢,就是因為他做事非常穩重,不會出事。
問:你接著說?
答:後來王正剛到我沈陽的家裡找到我,他跟我說,領導(薄熙來)讓我來找你,給你一筆錢,王正剛還說,他現在負責的一項工程,有筆工程費陰差陽錯富餘出很多,有500萬元,給誰都一樣,知道我已經關閉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這筆錢給我,問我怎麼收下,說薄熙來知道,問我是否找個公司先打過去。由於這事是薄熙來讓辦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訴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我告訴他趙某某知道怎麼辦這件事。其實這個事情很簡單,瓜爹告訴我王正剛來找我,我讓王正剛去找趙某某,趙某某就把這500萬元收下了。
問:趙某某是怎麼辦的?
答:我告訴趙某某,王正剛會去找他,讓他把王正剛給的這500萬元收下,具體如何操作,讓他和王正剛商量。趙某某按我說的去找的王正剛,他跟王正剛在這之前就認識,是我介紹他們認識的。趙某某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來是小學同學,關係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資產都由他幫我進行管理,我用錢的時候就找他拿,我對趙某某很放心。
問:王正剛把錢給你以後,你給瓜爹說這件事了嗎?
答:我對薄熙來說,“王正剛找我了,事情已經辦好了,王正剛給的錢收下了,交給趙某某保管了”。這種事情沒有必要說得太清楚。我和薄熙來都是非常嚴謹的人,薄熙來為人非常厚道,對人也非常嚴厲,他不是一個隨便收人家錢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剛的錢,是因為王正剛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們的交往在這之前沒有金錢上的往來,所以我們才認可他的。這樣逐漸他就和我們走的比較親近了。親近了往往就放鬆了警惕,導致收了他這筆錢,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我很清楚這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對薄熙來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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