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我和薄熙來在大連的家裡、沈陽的家裡、商務部的家裡、重慶的家裡都有一個共用保險櫃,我們共用的保險櫃只有一個,這個共用的保險櫃只有我們兩個人能打開。
當時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每年都回來三次,每次走的時候都會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拿錢帶到英國去花。我記得我從我和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一共拿過三次錢。在沈陽家裡拿過5萬美元,具體時間記不太清了,但應該是2002年或2003年,因為2004年薄熙來就調到商務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從北京家裡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裡拿過一次人民幣,有幾萬人民幣,具體金額記不清了。
在北京東城區新開路71號的家裡拿過兩次,一次是幾萬元人民幣,一次是8萬美元,拿走8萬美元的時間我記得比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從保險櫃裡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額的。
這些錢是薄熙來放進去的,因為這是我們兩個人共用的保險櫃,只有我們兩個人才能打開,別人是打不開的。我把這些美元都陸續帶到英國,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國的開銷了。我拿走的人民幣也被我陸陸續續花了,用在我們的開銷上。
我們家在大連有一個保險櫃放在書房內,是我和薄熙來共用的。調到沈陽工作後,一起把保險櫃搬到了沈陽家中的書房內,後繼續搬到了北京家中的書房內。櫃中存放過美元和人民幣。這些錢我每次出國都會帶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從中取出過5萬美元、8萬美元和幾萬人民幣。除了隨身帶去的部分,餘下的存入我在中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中。從保險櫃內拿走的錢都在國外生活中花了。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覺得谷開來的證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為我舉例來說,在北京,谷開來的證言並沒有說是我將5萬人民幣、8萬美元收了,放在櫃子裡,你來用,我並沒有跟她說,如果說從櫃子裡拿走這些錢,她怎麼說我往裡放的5萬、8萬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險櫃裡面,人民幣也好美元也好,並不只5萬元美元、8萬美元,人民幣有幾十萬,她拿走的那些錢她怎麼能就知道是我放進去的5萬元人民幣呢?再有,那裡面也不是8萬美元,在中紀委查我的時候,她有什麼證明說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她給拿走了,而且怎麼能夠那麼準確的判斷就是我放進去的8萬美元?谷開來就在我們71號房另外一個巨大的保險櫃裡放著很多錢,大大高於這8萬美元和大大高於這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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