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美國某公司第一副總裁兼上海辦事處負責人某某的證言,證實按照徐明要求,通過美國某公司用信用證將322萬美元轉給羅素地產公司的事實。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美國某公司董事長某某2013年2月14日出具的((關於2000年賽德隆信用證情況的說明》、授權書譯文,證實徐明請我幫他一個忙,他讓我們使用實德公司的即期信用證收款,我們(被)要求這一跟單信用證支付給徐明指定的一個賬戶。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
(1)大連實德集團下屬的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關於賽德隆公司支付2,677萬元信用證的財務情況說明》及相關財物帳證。
(2)大連實德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關於實德塑膠公司支付賽德隆公司2,681萬元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財物帳證。
(3)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向美國某公司開具信用證業務單原文及譯文,中國某銀行。總行及大連分行關於3萬美元信用證原文及譯文。其中包括,賽德隆公司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申請書》、美國某公司2000年11月11日的商業發票、美國某公司與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購買輕鋼結構廠房系統的《合同》(合同號為“AMSDZ000")、中國某銀行大連分行2000年11月24日((進口付款通知書))、((進口信用證業務工作單》等銀行憑證、中國某銀行總行《關於大連分行信用證有關情況說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關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關於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2000年以來在大連海關進出口情況的說明》。
(5)公訴人出示中國某銀行總行《關於大連分行信用證有關情況說明》、東方某銀行出具的“關於323萬美元信用證有關情況的說明”、羅素地產公司收支明細《2000年11月20至2001年3月31)原文及譯文。
審判長:公訴人出示的上述書證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明了大連實德集團以簽訂虛假合同用跟單信用證方式向美國某公司匯款323萬美元,某公司將323萬美元信用證提交某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經法國某信貸上海賬戶、某海外債券有限公司紐約銀行賬戶,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進入薄谷開來羅素地產公司的事實。
審判長:該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宣布休庭。明天上午8時30分庭審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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