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你堅持剛才的觀點,認為谷開來、吳某某反映的相關證言都不是真實的?
被告人:這都不是真實的。王立軍講,我一拳打過去,醫院有證明,是穿孔,請法庭調查,我當時是打了王立軍一巴掌,我想知道鼓膜穿孔怎麼造成的,公訴人講到,關某某講說到任以後我從來沒有安排他複查11.15案件,實際上這是不真實的,實際上2月14日他找我的時候,我馬上給他講應該查清。
審判長:你認為關某某的證言也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對。
被告人:我建議公訴人不要在起訴我的過程中給王立軍開脫罪責。
公訴人:鑒於被告人和辯護人發表的更多的意見沒有對公訴人舉證的證據進行質證,對此我們將在法庭辯論再予以詳細的闡述認定被告人薄熙來犯濫用職權罪的意見。
審判長:現在對本案案發情況、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情況等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就該部分事實進行舉證。下面,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綜合證據:
1、公訴人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於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發破案經過說明》,證實案件偵破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9月28日對薄熙來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2、公訴人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通知書》、《指定管轄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證》,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於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關於執行逮捕情況說明》,證實案件立案、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轄的情況。
3、公訴人出示辦案機關、辦案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辦案說明》,證實在案證據均依法調取,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等情節。
4、公訴人出示贓款贓物扣押、凍結法律文書,證實追繳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所得2,680.6708萬元。
5、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薄熙來身份。審判長,本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審判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全部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對本組證據被告人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對本組證據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的事實還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對於王立軍叛逃案件中我的責任,我剛才講的所有的話,都是對於公訴人提供的證據講的話,我的意見將會在辯論階段再來表述。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證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現在我沒有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法庭質證。
審判長:辯護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證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辯護人:沒有證據。
審判長:被告人和辯護人,除被告人和辯護人庭前調查時所提出的取證申請外,被告人和辯護人還有無新的申請?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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