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四】
被告人:再有一個基本點,這個事情我早已兩次告訴王正剛去找李某某辦,此事的管轄非常明確。馬某某表示500萬是給大連財政拿回去的,這個也很清楚。第四,此事有多人知道多個環節,這些事我都未過問,這全是王正剛在那做手腳,而且他說大連除了我和他500萬誰都不知道,但嚴某某就知道,而且馬某某也告訴他了。再有,說這個事十年都未翻出來,就證明王正剛的策劃是合理的。說實在的,即使不合理的策劃,沒有揭出來問題在中國也大量存在,不能因為策劃的不合理,就說明某人犯罪就存在,此邏輯不合理。再有,我對王正剛送來的500萬不聞不問不囑咐就收了,這完全不合情理。再有,王正剛和開來一會說認識,一會說不認識,實際王正剛多次講話,包括這次質證,就說了早就和谷開來認識,是好朋友,不必回避他們的這種關係,而且那次也講了包括德某某,包括程某,他們很早都認識,德某某和程某都涉及到工程設計,而王正剛是規劃局長,正好負責這個事。王正剛多次想撇開與谷開來的關係,但事實上他們95年就認識。這是王正剛的事情。
審判長:關於最後一部分,被告人庭前會議和前面的法庭調查過程中對相關的事實你也是認可的,只是對性質有辯解意見,現在圍繞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你認為不當或不對、不準確的地方發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再補充幾句。公訴人剛才舉出的證據,有相當一批是不準確的,證據是不成立的。關於500萬工程款,檢方的邏輯是500萬不管怎麼說進入了趙某某的賬戶,王正剛和谷開來都指證過我,所以妥了。說來說去,但事實上涉及的環節就一個,就是王正剛到沈陽找了我一次,跟我說了這麼個事,說工程完了,上邊撥了點款,我能給開來表示點什麼?我給拒絕了。然後他又想去找開來,讓我給開來打個電話。實際就這一個情節。在這個環節中,王正剛找我是一對一,我給開來打電話是一對一,旁邊站著王正剛。而王正剛對電話的理解,說法又不同,就這一個情節。而隨後的情節的矛盾我已陳述。再有一個,從邏輯分析來講,檢方說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謊,只有我會說謊,他倆的證據都應該采信。對於我的證據應該否認,因為是他們是2比1,我覺得這種邏輯是不合理的。再就是王立軍的事情。
審判長:對這一部分,還是盡可能地突出重點,因為你的辯護人還要進一步發表辯護意見。
被告人:對。關於王立軍,有幾個基本事實。首先,1月28日我是初次聽到此事,並不相信谷開來會殺人,我跟11•15殺人案無關,我不是谷開來11•15殺人罪的共犯,這個大家都認可。實際上谷開來3月14日她在北京被抓走,在這之前她一直非常確切地跟我說她沒殺人,是王立軍誣陷她。我在1月28日初次聽到這個事時我不相信她會殺人,第二個事實,免王立軍的局長,是多個因素,一個,我確實認為他誣陷谷開來,但我並不是想掩蓋11•15,我是覺得他人品不好。因為谷開來和他是如膠似漆,谷開來對他是言聽計從,那王立軍也通過與谷開來的交往中打入了我的家庭,那現在發生這麼嚴重的事,作為一個起碼的人,要講人格的話,你幹嗎不找谷開來商量,而跑我這裡來說這些話?第二個免他的原因,是他想要挾我,他多次談他身體不好,打黑壓力大,得罪了人,其實這是在表功。第三,徐某某給我反映了他有五六條問題,有記錄。實際上免他是有這些原因的,絕不只是一個谷開來的原因。這是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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