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五】
審判長:現在休庭15 分鐘.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說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訴我們,他依賴我們,相信我們,相信我們的職業忠誠和職業能力,同時,被告人也有擔心,因為本案重大、複雜性,也有人說本案不僅僅是一種審判,而且也是在書寫歷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說的是,我們有信心書寫自己職業歷史的光榮.對於本案的辯護意見,除同意剛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辯護,還要發表意見如下:一,被告人從一名普通幹部後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員,經我們仔細研究,除谷開來持續讓徐明報銷機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從2005 年之後就嘎然而止,之後被告人的職務雖不斷升遷,位高權重,但卻不再貪腐,是被告人幡然悔悟,還是此前的貪腐另有隱情,值得深思.二,對於本案中指控的幾點貪腐事實,谷開來都是關鍵證人,但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谷開來是一個因殺人而已被叛處死緩的人,且現在正在考驗期內的人,她對本案的證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種特殊的辦案壓力?值得關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開來心理狀況的描述,她對證言的影響,也值得考慮和關注。還有,關於谷開來因精神活性物質致精神控制力減弱的問題,對作證能力有多大的影響,也值得法庭注意。還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對於唐肖林受賄、徐明報銷費用的相關自書材料的請求,在庭前會議中,經過法庭主持,法庭認為對於這一申請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以排除,我們尊重法庭的決定,但我們認為是符合刑訴法第50 條的規定,被告人的申請符合這一規定,並希望法庭結合其他證據對上述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後與之內容相似的證據材料,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辯解是澄清事實,不能認為是翻供和對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的依據。關於收受唐肖林110 萬元的問題,一,被告沒有為唐肖林謀取利益,起訴書指控為唐肖林所在的大連國際公司建設大連大廈,唐肖林當時在該公司擔任董事長,而該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公司,大連大廈也屬於政府,這是被告人對該公司的幫助,而不是對唐肖林個人的幫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當時雖然答應,但第一他是基於大連市政府考慮,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進行批示,也是因為該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關照也是基於這一點。第三,無論是大連大廈建設,還是進口汽車配額,對於唐肖林,從被告方面看是為大連國際公司辦事,並沒有收取好處的想法,唐肖林也沒有日後送給被告人錢物的表示,所謂被告人謀取利益沒有任何謀利的約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錢款,相關證據存在矛盾,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的證言也存在矛盾,時間和地點也不相符,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說,時間發生在2002 年9 月中下旬,送錢到沈陽友誼賓館處,而事實上被告人當時是住在省府大院,並不是在友誼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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