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被告人薄熙來1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親筆供詞節錄。
我從多方面積極支持、大力幫助實德的發展,而同期徐明也成為我家裡的常客。徐明深知我倆就此一個獨子,又在國外讀書,特別關心與擔心,所以他與谷開來談論的話題也常常是薄瓜瓜的事。由於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國外讀書“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谷開來向我稱讚徐明“夠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讓我對瓜瓜的事放心,他會關心和幫助的。儘管沒有具體過問,但我深信這不是空話,因為我們和他的交往不是一年兩年,且給過他不少實質性的幫助;而他又很有實力,完全能辦到。所以瓜瓜的事,有他關心,我很放心。具體的衣食住行,用不著我多問多管,他想的比我還周到。具體資助的情況和數額以組織查證為准。
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了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顧瓜瓜,仔細回想,是因為我曾經在他企業發展的關鍵階段給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尋常的。
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裡面列的證據證明我知情的一個是谷開來,一個是張曉軍,還有一個是我本人的自書,這份自書我已經在庭前要求把它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張曉軍的證言,我認為說明不了任何問題,只是他的一種推測,張曉軍說的話不能證明我收過徐明的任何東西。開來雲山霧罩的證言,本身就不真實。
辯護人:張曉軍證言,沒有證實被告人知道這些事情。關於信用卡的問題發生得比較特殊,前邊的機票是開來說的,從03年開始她就讓徐明幫忙報銷機票,但她從來沒有讓徐明報銷過薄瓜瓜在國外的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也從來沒有讓徐明存過信用卡的錢,而信用卡的事發生在2011年的11月底,當時11-15案件已發生,瓜瓜的信用卡已透支,張曉軍的證言說,本來是張曉軍要去還,但因為11-15案件谷開來沒有讓張曉軍去,讓別人去,就讓徐明還的信用卡的錢,這筆錢和機票的費用不一樣,有墊付的性質,這即使有問題也算是民事的問題,且開來在徐明處還有存款。
公訴人:辯護人主張信用卡費用不計算在內的意見不成立。開來當時讓徐明支付費用,徐明當庭證言也能印證,徐明支付後,還向開來表示支付完了,這個和之前的證言無區別,剛才辯護人說的這些費用,起訴書指控不是薄熙來直接收受財物,而是通過谷開來母子收受徐明的財產。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被告人的受賄數額,這是一種概括的故意,正是基於薄熙來與谷開來的行為不同,開來轉達徐明的請托,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徐明謀取利益,根據這種分工的不同,被告人通過開來收受徐明的賄賂應以查證的為准,且徐明也有證言等證實。
現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貪污公款500萬元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這個事情對於我來說不存在貪污的行為,而且我自始至終也沒有講過或者認可過我有貪污的行為。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需要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2000年你在擔任大連市委書記,大連市政府是否承接過上級單位改造場所的項目?
被告人:有這個事。
公訴人:這個事大連市委市政府領導層面誰具體負責?
被告人:當時是我。
公訴人:你之外還有大連市委市政府的領導負責這個工程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工程你安排誰具體承辦?
被告人:王某某。
公訴人:王某某的職務是什麼?
被告人:規劃局長。
公訴人:王某某具體怎麼辦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就是和上級有關單位接洽,在辦,我沒有再過問。
公訴人:工程什麼時候結束的?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你調任遼寧省任省長時這工程結束了嗎?
被告人: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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