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四】
證人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根據庭前控辯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控辯雙方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准許並已通知證人王立軍,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陳述身份情況。
證人:53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原工作單位是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審判長:證人,你與被告是什麼關係?
證人:上下級和朋友關係。
審判長: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而且我不僅是證人,還是薄熙來案件的被害人。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請法警將保證書交本庭。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麼向被告人匯報谷開來殺害尼爾的事實?
證人:1月28日晚上17點以後,我去1號樓,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谷開來殺死的。
我又詳細地給他講怎麼去的、怎麼投的毒,我說你可以找一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他在場。後來他問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師幹的嗎?是指她愛人。我說是她幹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讓他必要的時候回去問問張曉軍,我認為曉軍不會對他撒謊。
證人:這時候他出來要往外邊走,在外邊散步大約40來分鐘,他就回家了。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從北京返回重慶的晚上。
公訴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證人:1月28日談完分手後,他說謝謝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國春節放假後上班的第一天,9點半市委辦公廳電話通知我去他的辦公室,我就知道結果當時肯定不會很好,我去了後發現當時郭維國、吳某某也在那裡,我去了後,他們就躲起來了,到的小會議室,他出來後,就開始大罵,很不雅,我記得大約3分鐘之後,他就繞過他桌子的左側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過來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問題,我身體稍稍動了一下,這時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邊去,我發現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東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紙擦血,後來他看我還是很平靜地對他說,我說這個事應當面對。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時候他說,我絕不接受,完了之後,他又想過來實施暴力,後來在場的吳某某扛了一下,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發生的事情。
公訴人:當時都有誰在場?
證人:吳某某、郭維國。
公訴人:郭維國是什麼身份?
證人:公安局副局長,他負責偵辦11•15案件。吳某某是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也是原薄熙來的秘書。
公訴人:薄熙來為什麼當著吳某某、郭維國的面這樣說和這樣做?
證人:我認為,他這樣做,首先表明態度不接受,讓我們把這事收回去,就此了結,也是讓郭維國看一看,威脅郭維國,當時郭維國搖擺不定,我當時給郭維國說就是她幹的。
公訴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後,情緒平穩了你又說了什麼?
證人:又罵了一兩分鐘,這時候已經過了半小時了,我看他平靜多了,我說熙來書記要冷靜,他說可以,到外邊邊散步邊說。
公訴人:有無辦案人因為這個事寫辭職信?
證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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