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於是就大力支持.當時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長身份積極推動,還讓市計委主任王某某特別注意並專門協調。我任遼寧省長後,繼續關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書長負責協調,並在2003年去大連開了項目推進會,要求盡快上報,力爭納入國家計劃審批。為了這個項目,還讓省環保局和大連市政府調整了大連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的規劃。記得這個項目以後轉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務部部長期間,似在2006年,我又協調了外交部和發改委,將該項目列入了中沙雙方討論的議題。
審判長:該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有,我確實非常支持和期待雙島灣項目能夠做成,我當時也認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營企業家。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些人的證言都是公開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這些證據中沒有一份證據證明被告人在辦理雙島灣項目的流程中有違法違規的操作。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這個項目在利國利民的同時也給實德集團帶來了重大利益,這是並存的,不能只看到一個方面.第二,薄熙來剛才一再強調要求排除6月28日自書材料,公訴人上午已經對這個問題作出說明和答辯,不再重複。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認可的內容,又和今天當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關於雙島灣項目的自書是一致的,沒有什麼矛盾。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四)為大連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提供了幫助的證據。
第一組證據,證人徐明證言,其對該謀利事項有5份證言.鑒於徐明當庭作證時詳細陳述了該事實,且與其卷內多份證言證實的內容一致,不再重複宣讀其證言。
公訴人:第二組證據,相關書證。
1、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申請報告》.
2、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供的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的請示》。
3、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供的商務部研究文件。
4、出示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供的《商務部公告》。
上述書證與徐明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了大連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系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
主要內容:批准了實德申請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經營許可證,這是在我做商務部長期間。
審判長:該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你說我對徐明提供幫助,是指什麼幫助?
公訴人:徐明去找了你,你答應了給他幫忙,在法律上就是請托人對你提出了請托事項,你予以答應。
被告人:在我記憶裡沒有請托和幫忙這段話。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被告當庭供述是實事求是的。
公訴人:收受徐明財物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