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正剛說的500萬工程款的事,我回應幾句。公訴人講的基本事實沒有出入。我就講兩點,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筆錄和當庭供述中明顯的有很多矛盾點。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點都沒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證明他的證詞是真實有效的。王正剛說的那些話並沒有說圓,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質疑是有根有據的,並不能說檢察官公訴人提起的事實就能在非常簡單情況下、不合常理的情況下就能成立。他說我曾經問王正剛有沒有打動我的理由,我覺得任何一個有貪欲的人在貪占一筆錢,而且這筆錢涉及巨大犯罪的時候,他當然要把情況了解清楚,這是正常的情況。按照公訴人的說法,只要某人檢舉另外一個人有貪占的行為就要定下來,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對於犯罪是不是還需要準備呢?不需要準備,我也沒有說需要準備。今天上午我講的話,只是說在三個人裡面你們如果做比較,為什麼就一定確信張三李四說的就是真話,而我說的就是假話,公訴人的問話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誘導的結果應該是承認,你怎麼最後不承認呢?如果我在整個案件中有這麼多事情,如果一誘導我就都承認了,這個正常嗎?說到我對王正剛提出的某一個問題補貼家用我並沒有否認,實際上只是我在問他這個問題,並不是讓我來表態,沒有否認就等於肯定嗎?
被告人:王正剛的問題,我認為公訴人講的不符合邏輯、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訴人提出一個觀點,這個事情因為過去十年沒有被發現,所以證明王正剛當時用不著給我說任何理由,也證明王正剛是正確的,說他當時的決策是正確的,我想說的是後來十年沒有被發現,但類似中國沒有被發現的問題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們肯定對犯罪是要經過計算的,後來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也沒有發生,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但發生了,後來十年沒有發案決不能倒過來證明王正剛當年說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辯護人:公訴人說王正剛的證言在基本點上是沒有問題的,辯護人想說的是,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體的時空中發生的,但王正剛的證言時間前後不一樣,地點也有矛盾,發生的過程前後也不一樣,這些基本點都出了問題,還能說基本點都一致嗎?辯護人不能認同。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發言,被告人剛才一再提到王正剛、谷開來是檢舉立功,但王正剛是依法出庭作證,不存在檢舉的問題;谷開來也是這個案件中的證人。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王正剛、薄谷開來、趙某某、嚴某某、李某某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按照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取得聯繫,將500萬元轉到趙某某指定賬戶,由趙某某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
1、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的證言,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與薄谷開來的商議,王正剛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聯繫商量截留500萬元後,指使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與趙某某聯繫轉款500萬元的事實。鑒於證人王正剛當庭作證證明了上述事實,與原有證言一致,因此不再詳細宣讀王正剛的原有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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