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三】
審判長:在對本組證據質證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辯雙方注意,對證據的質證要緊緊圍繞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發表意見,相關的辯論和辯解意見需要在法庭辯論階段充分發表。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對這些事我沒有意見,這些證據和我都無關,我都不知情。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請問公訴人是否全部出示完畢?
公訴人:關於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畢。
辯護人:這些證據被告人薄熙來已陳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關於這些證據本身我們沒什麼意見,意見就一條,李某某的證人證言有這樣一段話,他說:我知道大連打過來的錢都不是趙某某本人的,日後人家要錢的話肯定得如數還給人家,趙某某也跟我說了這個意思,這150萬就是我欠趙某某的錢,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來我就趕緊還給他。這些錢開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賬戶上,2004年時候我把其中150萬借給我的朋友謝某某,借錢的事開始趙某某不知道,後來借出去後沒有收回來,趙某某知道後很生氣。這段證言說明趙某某是通過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錢,轉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後他又取的現。現在認定李某某收到錢了,從公司打過來的錢他收到了,但現在趙某某首先交了30萬元的稅,剛才公訴人已經講了。李某某另外還用了150萬,筆錄於2012年6月作出,那時這些錢還沒要回來,要回來再給趙某某。因此這500萬不是趙某某全收到了,其實這150萬沒有收到。第二個意見,剛才公訴人舉出來的證據,基本都是與指控相關的,但還有其他一些證據,比如從大連市收集的證據,補充偵查的領導住宿的問題、領導活動表啊等等,所有的這些書證,我們都認為是有效的證據,等辯論時我們會引用。
審判長: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控辯雙方的訊問、發問內容,本庭已經聽明白,並已記錄在卷,對控辯雙方爭議的事實,合議庭將綜合全案證據,在庭後研究評議,並作出決定。
法庭現在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濫用職權的事實進行調查。
審判長:現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需要陳述。
審判長:可以陳述。
被告人:在濫用職權罪的問題上,王立軍叛逃到美國駐成都總領館的事情,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錯誤和過失的,影響了黨和國家的聲譽,我很慚愧。我自己素質、水平不高,關鍵時候沒有能夠很冷靜地對待這件事情,又產生了嚴重的誤判,所以在王立軍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責任,我對此感覺到很慚愧。對於起訴書指控我的這些問題,我認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過失,我有錯誤,我很慚愧,我也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罪與非罪是另外一個問題。第二,我在這個問題上有幾個基本點,一是我沒有徇私枉法想袒護谷開來。二是我沒有想弄虛作假,搞虛假的醫療證明和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三是我沒有想逼走王立軍,把他逼到美國去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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