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8月26日庭審實錄
【庭審現場一】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辯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之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第一、公訴人發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辯護,第三、辯護人辯護,第四、控辯雙方辯論。按照有關規定,控辯雙方應當圍繞本案當庭出示的證據、案件的事實認定、定性及量刑情節等進行法庭辯論,控辯雙方不得發表與本案無關的言論,不得指責對方,不得貶損對方人格,在法庭調查中發表的觀點不需再發表.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我們受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的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出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針對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宣讀了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筆錄,對出庭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進行了詢問,出示、宣讀和播放了由於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證的薄谷開來、唐肖林等證人的詢問筆錄、親筆證詞和作證的同步錄音錄像,出示、宣讀了大量的相關證人證言筆錄,出示了相關書證、物證照片、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這些證據,經過當庭舉證和質證,不僅證明了這些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而且證明了這些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體系,充分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進一步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公訴人現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被告人薄熙來受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受賄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謀取了利益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薄熙來簽批的相關文件、為唐肖林、徐明謀取利益的其他書證,行賄人徐明、唐肖林的證言,具體經辦人員的證言,薄谷開來的證言,以及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等證據證實,薄熙來利用其擔任大連市市長、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請托或者接收薄谷開來轉達的徐明請托,通過親自簽批文件、親自出面打招呼、親自出席會議並講話等多種方式,在土地開發建設、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收購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申報石化項目、獲取經營資格等事項上,為唐肖林及其擔任.總經理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為徐明及其擔任董事長的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了幫助,使他們獲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與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給予的巨額財物
1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首先,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唐肖林5 份證言筆錄、4 份親筆證詞以及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有力證明了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的事實。其次,有多份證人證言和書證證實了薄熙來所收受的唐肖林賄賂款的來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賄賂款的來源上,有證人張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證言以及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賬外資金記賬憑證等書證證實,能夠與唐肖林證言相互印證一致。在賄賂款的去向上,薄谷開來證言和親筆證詞證實了薄熙來收受唐肖林三筆錢款的去向。再次,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均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與贓款去向做了供認,其內容與唐肖林、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證一致。雖然在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謂辯解不僅沒有事實依據,其辯解本身也有許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據司法解釋,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綜上,在案大量證據相互印證、互為補強,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並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說明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