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從名稱就可以看出,楓丹聖喬治公司就是買的楓丹聖喬治別墅,是同一個名字,這個公司是怎麼成立的?不是讓羅素地產公司直接投資成立,如果直接成立了,那就又無法割斷和羅素地產公司的關係,割斷和實德集團匯款的關係。所以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還需要中間有一個公司,那就是加拿大投資公司。加入加拿大投資公司用意一是為了減稅,用公司名義購房,比個人購房賦稅少的多。又委托加拿大投資公司在法國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而加章大公司的資金是由法國羅素地產公司提供的,就是說羅素地產公司收到了323萬美元以後,其中的20多萬轉入到加拿大投資公司。由加拿大投資公司受委托,再在法國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通過這種形式,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購買尼斯別墅,即楓丹聖喬治別墅。這樣一個複雜計劃能徹底實現隱去了薄谷開來的真實購房身份,可以實現她的計劃。這是從公司成立看。再從資金流向看,剛才辯護人說了,這是用貸款買的,這會讓大家產生很大的疑問,為什麼有了錢不直接用錢買,而要貸款?這與幾家公司的關係有關。也與要隱去這筆錢是徐明提供的有關,羅素地產公司已收到323萬美元,完全可以支付321萬歐元買房產,而是首先把其中的230萬歐元存入銀行,再把這個錢指定銀行貸給楓丹聖喬治公司,自己的錢存入銀行,再通過銀行貸給自己成立的楓丹聖喬治公司,這樣表面看是一筆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貸款購買的房產,但實際上這筆錢仍是實德集團提供給羅素地產公司的。
公訴人:關於谷開來的證言效力,我們所向法庭出示的谷開來的證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證言,這些證言均是谷開來入獄以後、受到追究以後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攝入精神藥物的前提,所以說薄谷開來的證言沒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況。
審判長:關於尼斯房產的購買資金流向以及購買的過程和現在的財產狀態的相關證據材料,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本庭都已經聽明白了,並記錄在案,合議庭將在庭後根據其他的證據子以研究並形成決定。
濟南中院發布貪污罪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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