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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第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熙來得知其妻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資金購買別墅一事後予以默許
  被告人薄熙來雖當庭辯解其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款購買別墅一事並不知情,但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了其知情且默許的事實。
  首先,薄熙來觀看別墅幻燈片的情節證明了薄熙來對別墅一事知情。薄谷開來親筆證詞、證言筆錄和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徐明證言筆錄和當庭證言,明確一致地證明2002 年8 月薄熙來與他們在薄熙來家中共同觀看了法國尼斯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親筆供詞對這一情節也有確認。薄谷開來證言還進一步證明,在三人觀看幻燈片期間,她明確告訴薄熙來“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還告訴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等瓜瓜長大了,讓他自己經營管理。”徐明證言也證明在看幻燈片期間薄谷開來將上述實情告訴薄熙來的情況。其次,薄熙來與徐明交談並訂立攻守同盟的情節證明薄熙來對別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證言筆錄及當庭證言證明薄熙來曾專門將其叫到商務部,稱:“在散步的時候,薄熙來和我說,谷開來一直說我很好,對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生活很照顧,給了他們不少支持…… 薄熙來又強調說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產的事。”第三,王立軍證言進一步印證薄熙來知情。王立軍證言中關於薄熙來對其談到薄谷開來將海外資產交尼爾• 伍德等人打理的內容,間接印證了薄熙來對購買別墅知情。上述證據不僅證明薄熙來知情,而且證明對薄谷開來的行為予以默許。在庭審過程中,薄熙來一方面對公訴人當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辯稱“我和大家一樣也是第一次見到”,另一方面又稱印象中在家裡看過幻燈片;一方面辯解徐明是谷開來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無法解釋徐明擁有的隨意進出商務部的車輛通行證。在與徐明當庭對質過程中,薄熙來對徐明證明的“三人共看別墅幻燈片”和“商務部攻守同盟”兩個基本情節也無可否認。其辯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蒼白無力。
  3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費用和電動平衡車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徐明和薄谷開來的證言,具體經辦人張曉軍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證言,充分證明了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電動平衡車、償還信用卡欠款等共計折合人民幣443萬餘元的事實。物證電動平衡車和銷售記錄、銀行信用卡賬戶資料、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數百份報銷憑證等大量書證也予以印證,足以認定。
  (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薄熙來長期在領導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權力能給他人帶來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給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財物的目的是想換取他手中的權力以獲得利益。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謀取利益後,先後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受賄故意顯而易見。在案證據還證明,多年來,薄熙來為徐明謀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開來為徐明轉達請托的謀利事項.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托人辦事,妻子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認識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法國尼斯別墅購房款一事,薄熙來雖是事後知情,但其在知情後既沒有制止,也沒有要求退還,而是默認、接受,甚至還與徐明訂立攻守同盟,企圖掩蓋犯罪,足以證明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他在自書材料中寫道:“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這足見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財物的行為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綜上,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與其妻薄谷開來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受賄罪。
  二、被告人薄熙來貪污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貪污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負有主管500萬元公款的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直接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由於該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關事項由薄熙來直接主管、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和遼寧省的其他領導和相關人員均不知詳情。基於這一特殊的工程、特別的保密要求,薄熙來就具有了特定的職責。薄熙來擔任遼寧省省長後,由於大連在遼寧省管轄之下,加上該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權負責該工程的後續事宜,進而對上級單位為此工程撥付的500萬元公款仍負有管理職責。對此,王正剛證實,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如何處理需向薄熙來請示報告。時任大連市市長的李某某也證實,由於是涉密的工程,他並不過問。由此可見,薄熙來雖已擔任遼寧省省長,但對上級單位撥付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續的管理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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