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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庭審8月22日至26日實錄(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8:09:18  


 
  【8月25日庭審現場二】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繼續向法庭出示證實被告人薄熙來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王立軍的證言。王立軍證言證實以下3個事實: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訴被告人薄熙來薄谷開來殺人之後,1月29日被薄熙來打罵,薄熙來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王智、王鵬飛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給薄熙來送去王智、王鵬飛、郭維國的辭職信。
(2)吳某某對以辭職信為名舉報薄谷開來殺人的11.15案件辦案人王智、王鵬飛進行審查。
(3)自己被薄熙來違規免去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解釋自己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原因。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的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現場勘查。1月29日薄熙來斥責、打罵王立軍,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關材料、物證。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吳某某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l)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來斥責、打罵王立軍,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態度。
(2)1月29日晚上,去薄熙來家送王智、王鵬飛等人的辭職信,告訴薄熙來、薄谷開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就是舉報薄谷開來殺人的舉報信。自己作為辦公廳主任無權對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進行談話、審查,但按照薄熙來要求審查了王智、王鵬飛,並將審查結果向薄熙來匯報。
(3)2012年1月30日就聽薄谷開來說要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1月31日,薄熙來讓他重新製作調整王立軍副市長分工表。
(4)薄谷開來參與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對王立軍出走事件的研究,會後薄谷開來與大坪醫院領導協調出具王立軍虛假診斷證明並交其具體辦理。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1)薄熙來告知薄谷開來王立軍說她殺人後,薄谷開來告訴薄熙來王立軍在誣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來告訴薄谷開來,自己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說是他這輩子第一次打人。後來,吳某某也告訴自己,薄熙來讓吳某某和郭維國在場,大罵王立軍,對王立軍說,你告吧,你去告吧,怎麼不連我也告啊,越說越急,扇了王立軍一個耳光,王立軍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來還氣得摔了杯子。
(2)2012年1月29日,吳某某向她和薄熙來匯報王鵬飛、王智的辭職信就是舉報她殺人的舉報信。她當即提出由吳某某“查查王鵬飛、王智”,薄熙來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兩次書面要求關某某以誣告陷害罪審查王鵬飛。2月15日再次找了關某某之後,王鵬飛被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
(3)2月7日凌晨王某匯報王立軍事件,參與聽取匯報,提出可以說是王立軍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導致他出走,並提出讓大坪醫院出具王立軍診斷證明,薄熙來未要求其回避。薄熙來同意她的想法。當天中午,薄谷開來找來朱某某、蔣某某、吳某某,由醫院出具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的診斷證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重慶新橋醫院眼科主任孫某某、重慶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楊某的證言,均證實: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軍辦公室對王立軍進行診治,王立軍自述上午在處理事情過程中與人發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擊打,有耳鳴、耳痛症狀。楊某為王立軍檢查後診斷結論為針尖狀鼓膜穿孔。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副政委李某某、王立軍秘書羅某、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給吳某某送王智、王鵬飛、郭維國辭職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將王智交給自己的三封辭職信交給羅某。羅某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將辭職信交給車某,車某交給吳某某。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常務副局長王智證言,證實薄熙來打了王立軍之後,按照王立軍的要求與王鵬飛一起寫辭職報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王立軍被免職後,吳某某找他和王鵬飛談話,吳某某沒有權力找他和王鵬飛談話,但迫於壓力,他寫了一份與事實相反的情況報告,給薄谷開來寫了悔過書。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局長王鵬飛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寫辭職信舉報薄谷開來殺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吳某某找他談話,對他進行審查。他未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寫悔過書。後被禁閉7天。解除禁閉後,又被看護至3月28日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l)2012年2月2日參與吳某某對王智、王鵬飛的談話、審查;
(2)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對王鵬飛刑事立案;
(3)2012年2月17日,經薄熙來的提議和批准,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4)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黨委書記。任職之後,薄熙來沒有安排對11.15案件進行複查,談到的就是王鵬飛、王智等人的誣告陷害。
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實聽關某某說是薄熙來要求查辦王鵬飛,以及王鵬飛被審查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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