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關於本案涉及大量從境外取得的書證,我們還堅持庭審質證的意見,這些證據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證的要求,也沒有進行司法協助,證據都是複印件不能確認真實性。
審判長:今天上午大家發言的內容比較多,為了保證法庭辯論的連續性,時間要延長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發言。
辯護人:下面關於指控徐明為谷開來、薄瓜瓜報銷機票費的問題,我們認為不能認定為被告人受賄,被告人當庭明確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認為徐明對瓜瓜的關心是非金錢類的支持,因此否認上述指控.他也申請對這筆費用以前所做自述筆錄進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徐明出庭作證時也證實他從來沒有向被告人說過向谷開來薄瓜瓜支付費用的事實.張曉軍的所有筆錄也顯示,他沒有給被告人講過.對於谷開來的證言,我們認為他所講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開來的實際生活狀況.關於指控被告人貪污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沒有想過貪污所指控的500萬元.被告人否認貪污公款的內容,他從未接受過把公款據為已有,他從未接收過王正剛留給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述筆錄和供述也只是說他同意王正剛同谷開來進行商量,為款項最終流入趙某某帳戶開了口子,這是錯誤,但這不是貪污的,沒有故意。他沒有將事情追查到底,使這筆公款流入個人,他有責任,但是這是過失,更不是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這批指控當中涉及到三個人,被告人、王正剛、谷開來,而這三個人實際上完全沒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關鍵的事實,王正剛的證言,可以這樣說支撐這筆貪污指控的全部支點都在王正剛的證言上,我們認為王正剛的證言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采信。
辯護人:在案的書證顯示在2002 年1 、2 、5 、6 月,王正剛都去辦公室見過被告人,唯3 、4 月份沒有,且被告人的秘書車某,對所有見薄熙來的人都有過記載,王正剛曾明確說通過車某聯繫,但3 、4 月份被告人沒有見過王正剛。王正剛稱2 月份見的,辯護人要說的是,王正剛在2 月份見被告人時有沒有說工程款的事呢?這些事實充分反映了王正剛的證言不足以采信,同時,王正剛的證言還和嚴某某的證言矛盾,嚴某的證言也否定這筆錢除了王正剛之外沒有人知道的事實。同時,王正剛的證言存在很多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也值得懷疑,5 的萬元貪污儘管說是王正剛提議,但有兩個問題,一是500萬元被告人以什麼方法據為己有,另一是上級單位追查起來怎麼辦也沒有商量,這不符合貪污一筆巨額公款的作為,王正剛到底見沒見過被告人,說沒說過500 萬元給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無那樣的表態,但辯護人現在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講王正剛沒有去見過被告人,也沒有說過500萬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沒有貪污公款的職務便利。
辯護人:當時被告人是遼寧省省長,不分管大連市財政,他沒有這個職務便利。王正剛說要去向被告人匯報,那是他自作主張,本來馬某某是讓他向大連市匯報。雖然工程開始時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結束時他已離開大連,被告人已經沒有職務便利。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便利必須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時,被告人也沒有參與實施任何貪污公款的行為,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對公款所知曉的情況只是王正剛和他見面,給谷開來打了電話,只有這些證據,而且證據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沒有實施任何貪污的具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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