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渝辦發(2012)25號,《關於市政府領導分工的通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期,《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紀要》,證實:自2012年2月1日王立軍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不再分管公安工作。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谷開來提議並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由大坪醫院出具的虛假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的落款日期為2012年2月4日。公訴人宣讀該診斷證明書內容:我院保健小組於2008年7月接市委辦公廳通知,患者納入我院重點保健對象。近年來,患者經常與大坪醫院保健小組醫生在一起交談時,曾不斷談到工作壓力太大,長期睡眠嚴重不足,睡眠時間通常只有2一3小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夜間甚至不敢關燈睡覺。2011年10月,患者因嚴重睡眠障礙,曾來我院要求進行住院治療,後因工作繁忙,未能按原計劃實施治療。2011年年底以來,患者幾乎每天到大坪醫院找醫院保健小組醫生交談,保健小組醫生發現患者思維遲緩,思考問題及語言表達時缺乏邏輯性,經常出現情緒暴躁、喜怒無常等歇斯底里般的症狀,經常出現情緒波動,曾有輕生念頭。保健小組會同有關專家小範圍進行討論,認為應該及時用藥治療,但患者拒絕。
2011年2月3日,患者曾2次打電話給大坪醫院院長周某,要求次日上午來院詳細檢查身體和治療。但始終未來醫院就診。有關專家根據患者上述臨床表現,初步診斷患者目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建議組織干預,對患者實施治療。此證。2012年2月4日。
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坪醫院出具的《說明》:由於原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在我院診斷治療資料出於保密的原因,所用姓名為洪鐵軍。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蔣某某應薄谷開來要求後補的,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
1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立軍在大坪醫院的原始會診記錄、就診病歷資料。病歷中記載王立軍曾因慢性胃炎、枕神經痛、枕神經帶狀疙疹、睡眠障礙、焦慮抑鬱狀態、慢性中耳乳突炎、感音神經性耳聾等就診,沒有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記載。
1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媒體信息專報》。該《專報》內容:“王立軍事件”的輿情反應、“王立軍事件”的最新輿情動態,證實王立軍事件發生後,引發廣泛關注,重慶市政府新聞辦通過微博發布信息“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後,引發網上跟貼、熱議。
1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該《準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准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的行為。
2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2007年4月5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被告人薄熙來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有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
審判長,證實被告人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被告人薄熙來有意見可以發表。辯護人和被告人可以重點發表,相關的辯論意見留到辯論階段再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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