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宣布啟動大面積航班延誤總體應急預案,並協調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公安機關、空管部門及服務保障單位,共同實施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空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通告航班延誤原因、預計起飛時間等航班動態信息。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大面積航班延誤信息發布工作制度及對外宣傳平台,實時向社會公布延誤及處置情況。
第四十條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空管部門應當協調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等單位,啟動航班放行協調機制。
第四十一條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啟動旅客服務協調機制,協調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公安等單位,組織實施相關服務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海關、邊防、檢驗檢疫等聯檢單位,根據進出港航班運行情況,確保旅客快速辦理聯檢手續。
夜間大面積航班延誤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相關單位延長機場巴士運營時間。
第四十二條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增加現場執勤警力,維護民航運輸生產秩序。
第四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積航班延誤處置聯動機制,必要時請求地方政府協助。
第四章 旅客投訴管理
第四十四條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旅客可以向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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