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候機樓內的公共平台及時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
(三)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將承運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時通告旅客。
各單位應當加強協調,及時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對外發布的航班信息真實、一致。
旅客對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銷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實性有異議的,可在旅行結束後向民航局確認。
第二十七條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
第二十八條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總條件,做好旅客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發生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後,承運人或者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按照下列情形為旅客提供食宿服務:
(一)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務。
(二)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三)國內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者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應當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四)國內航班發生備降,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應當向備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第三十條在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航空銷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優先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無成人陪伴兒童等需特別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航站樓內為旅客提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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