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按要求安裝、使用儀表著陸系統或者等效的精密進近和著陸引導系統,影響航班正常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按照實際需求配備足夠相關設施設備或者保障人員,影響航班正常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未按保障協議做好備降航班服務工作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未按照相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備降保障或者借故不予保障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未按規定通告相關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未及時報警,影響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未協助承運人做好機上延誤時的服務工作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及時啟動大面積航班延誤總體應急預案,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進行處理的;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做出實質性回復的;
(十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訴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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