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未按規定提供飲用水和食品的,處2萬元的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航空銷售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未按要求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工作,未按要求對外公布中國境內的投訴受理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負責人、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報民航行政機關備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受理人員及聯繫方式的變化事項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民航行政機關的。
第六十二條航空銷售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及時通告旅客航班動態信息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三),未將承運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及時通告旅客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做出實質性回復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訴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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