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按照實際需求配備足夠相關設施設備或者保障人員,影響航班正常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按要求簽訂地面服務代理協議或者協議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未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組織協調參加演練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未及時報警,影響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未協助承運人做好機上延誤時的服務工作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進行處理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做出實質性回復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訴記錄的。
第六十八條航空油料企業、航空器材企業、航空信息企業等服務保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積航班延誤應急預案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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