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機上延誤處置
第三十二條承運人應當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機上延誤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機上延誤時的信息通告、餐飲服務提供時間和下機的條件及限制。
機上延誤應急預案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海關、邊檢、安保部門充分協調。
第三十三條發生機上延誤後,承運人應當每30分鐘向旅客通告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航班動態信息。
由於流量控制、軍事活動等原因造成機上延誤的,空管部門應當每30分鐘向承運人通告航班動態信息。
第三十四條機上延誤期間,在不影響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運人應當保證盥洗設備的正常使用。
機上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應當為機上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
第三十五條機上延誤超過3個小時(含)且無明確起飛時間的,承運人應當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
第三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協助承運人做好機上延誤時的各項服務工作。
第四節 大面積航班延誤處置
第三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及駐場各單位應當共同建立大面積航班延誤聯動協調機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協調、旅客服務協調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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