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應當將機上延誤應急預案報民航行政機關備案。
大面積航班延誤總體應急預案、機上延誤應急預案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機關。
第五十條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和機上延誤時,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空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相關情況,並保存處置情況記錄2年。
第五十一條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空管部門應當按照航班正常統計有關規定,做好航班運行數據的記錄、上報、匯總等工作,並對真實性負責。
民航局定期對外公布航班正常情況和旅客投訴受理、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對承運人航班時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承運人不按照獲得的航班時刻運營航班,影響航班正常。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民航局。
第五十三條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空管部門等各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檢查,並將重大問題上報民航局。
第五十四條民航局應制定航班正常工作的考核指標和限制措施。對不符合考核指標要求的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空管部門等單位,民航行政機關應及時依法採取限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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