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機上延誤應急預案或者預案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未按要求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工作,未按要求對外公布中國境內的投訴受理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負責人、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報民航行政機關備案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受理人員及聯繫方式的變化事項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民航行政機關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港澳台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不具備受理中文投訴能力或者拒絕受理中文投訴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相關條款,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第五十九條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按照實際需求配備運行保障設備或者保障人員,影響航班正常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未在購票環節明確告知旅客運輸總條件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及時通告旅客航班動態信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未按要求發布信息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未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組織協調參加演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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