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修法,塵埃落定,新法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首次完成修改。
自2020年初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以來,圍繞這部法律如何修改的討論此起彼伏。反壟斷法應該大刀闊斧地改動,還是在原有框架下進行“小修小補”?具體到特定條款,要不要新增“鼓勵創新”的立法目標?“安全港”的適用怎麼劃定?修法如何有效回應數字經濟挑戰,規制平台企業的壟斷行為?
一系列爭議焦點背後,既反映各方的分歧與博弈,也考驗著立法者的平衡智慧。不可否認,此次修法具有重要意義——在梳理總結過去14年執法的經驗和新情況,為一些行為提供了上位法依據,但不免也留下修法缺憾。雖擴充了規制行政壟斷的負面行為清單,但有關法律責任的威懾力仍不足;執法過程中的老難題,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口徑還未明晰;反壟斷執法和司法銜接制度亦尚待探索建立等等。
諸如此類,當我們正視這樣或那樣的修法遺憾時,後續借助配套規章的調整、出台相關指南等進一步明晰適用規則,才能更好地保障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值得關注的是,近期市場監管總局一連公布6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的征求意見稿,旨在設置更明確的規則。
修法完善反壟斷制度規則,也留下遺憾
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至此,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完成修改。新反壟斷法有何亮點變化,對監管和行業的影響幾何,連日來持續受到關注。
對比現行法,新法體量有所增加,條文總數從原來的57條增加到70條,加入12條新規定,并將“壟斷協議”的定義單獨拎出,還對部分條文的表述進行修改調整。
南都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法在“總則”部分,新增“鼓勵創新”的立法目標,將“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和“健全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效力位階提升到法律層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