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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口徑未定、反行政壟斷不足?反壟斷法首修後還要做些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7:04


 
  具體而言,新法提高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如果企業違法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過去一般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但新法規定“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500萬元以下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或涉行業協會的,也由原來頂格處罰5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而壟斷協議的組織者、幫助者同樣被納入規制範圍。不僅罰企業,個人也可能面臨100萬元的罰款。

  此外依據新法,企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將告別過去最多只罰50萬的境況,而按照是否具有反競爭效果來認定罰款數額。如果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最高處500萬元罰款,反之可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

  南都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法新增特別威懾條款,引起廣泛關注。新法第六十三條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執法機構可以在相關規定的罰款數額上,增加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鄧志鬆告訴南都記者,這將大幅升級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上限,極大增強了反壟斷法的震懾力。但是,“如此嚴苛的處罰也不免產生爭議,比如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本條,如何決定處罰倍數,令人不免對今後的執法尺度產生疑慮。”

  “既要避免威懾不足,更要防範威懾過度。”時建中也對這一新增條款表示關注。他在《中國法律評論》的一篇修法解讀文章指出,該規定的適用應受到嚴格限制。一方面,亟須厘清三個“特別”的裁量因素,給經營者提供明確的預期;另一方面,有必要將加重罰款規則的適用限定在反複或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否則難以實現過罰相當。

  不僅如此,南都記者采訪發現,多位專家在談及修法遺憾時紛紛提到,單一經濟體原則(Single Economic Entity)、上一年度銷售額的罰款基數、違法所得計算等執法困惑問題仍待進一步斟酌和完善,尤其是在加大法律責任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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