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壟斷法通過後,對完善執法有何期待?
不難理解,立法是一個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并加以平衡的過程。本次修法的亮點突出,新確立的規則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但留下的不足和遺憾也應予以重視。與此同時,在國際國內形勢發生重要變化、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背景下,新反壟斷法如何如何發揮作用,亦值得仔細推敲。
南都記者觀察發現,自2021年以來,“反壟斷大年”一詞頻頻被公衆提及,但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反壟斷沒有大小年之分。
戴龍認為,反壟斷執法應該是一個常態化的監管。不排除現在的執法受到一定輿論甚至國際背景的影響,但依然不應該把有沒有辦大案子、案件數量當作劃分大小年的標准。“反壟斷執法應當是一種恒定的、理性的、有預期的,實現常態化的依法監管。作為一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不應該存在大起大落的執法。”
王健也談到,反壟斷沒有大小年之分,無非是罰款的對象或數額有差異。因為從每一年查辦的案件類型、涉事企業的大小各異,最後表現在罰款數額上肯定也不一樣。在他看來,反壟斷監管常態化的要義是依法監管、一視同仁,無論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數字經濟企業還是傳統企業,只要違反反壟斷法,該調查處理就調查處理。
韓偉告訴南都記者,任何國家的執法資源都是有限的,所以在執法層面上肯定有側重,比如優先考慮民生領域。法律的運行在於常態化,給市場提供穩定的預期。如何實現常態化監管,韓偉認為,至少可以盡量細化相關規則、盡量統一執法標准,讓執法過程更加透明和友好,比如在處罰決定的論證上更加清晰、有理有據,并且尊重當事人的抗辯權利。
此外,韓偉提出應該重視反壟斷執法的效果評估。他注意到,海外反壟斷執法機構會發布公開報告,去反思過去查辦的重大執法案件。比如英國此前曾委托一家經濟咨詢公司,對過去數年間無條件通過的一些數字經濟領域的并購案件作反事實比對。不過基於不同的指標和變量權重,最終很難得出確切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