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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口徑未定、反行政壟斷不足?反壟斷法首修後還要做些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7:04


 
  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新增專條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濫用行為予以關切。其中強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壟斷協議”一章的主要修改亮點則體現在,新法第十八條縱向壟斷協議規定裡新增兩款規定,分別明確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反競爭效果抗辯條款,以及確立“安全港”原則。這有助於“抓大放小”、節約執法資源,增加市場主體的可預期性。

  在“經營者集中”方面,為解決實踐中“并購不停表、時間不够用”的現實難題,新法首次引入“停鐘制度”,并要求建立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需要關注的是,6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正在征求意見。其中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擬作調整,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或由現行100億元、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

  關於此次修法的亮點,近期專家學者、實務律師等作了多方位的解讀。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多位資深反壟斷專家肯定了修法的重要意義。本次修法總結和提煉了過去近14年反壟斷執法、司法經驗,對實務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予以回應,及時為反壟斷制度規則打上“補丁”。

  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王健認為,從修法所涉的條文規模,部分實質性內容產生的重大變化看,這足以稱為“中等強度”的修法,如果說大修也不為過。但也有不少專家直言“修得太少”——理由是,一些新增條款目前只涉及原則性規定,具體到操作層面仍存在模糊性。

  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王先林告訴南都記者,反壟斷法的專業性強,涉及具體問題時見仁見智,各國的具體做法也各異,這次修法完善了我國的反壟斷規則制度,但肯定也留有這樣或者那樣的遺憾,需要相關配套規章和指南予以澄清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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