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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口徑未定、反行政壟斷不足?反壟斷法首修後還要做些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7:04


 
公平競爭審查首次入法,定位仍待明晰?

  中國反壟斷法到底反不反行政壟斷?這是反壟斷法立法之初各方熱議的焦點議題。歷經層層博弈後,現行反壟斷法以專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章作為回應,此章也成為一個全球獨有的立法安排。

  反壟斷法落地14年,如何更好地規制行政壟斷行為,避免政府以“有形之手”不當幹預市場,備受關注。可以看到,此次修法嘗試作出回應。

  新法首次引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調行政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事前審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比作“第一道事前防護網”。這項制度并非直接來自反壟斷理論,而是源於我國市場體系建設,他也將此稱之為反壟斷法的“外掛制度”。

  不少受訪專家肯定了修法將公平競爭審查上升為法律制度的做法,但也指出一些尚待厘清的問題。

  比如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韓偉提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反壟斷法中的定位不够清晰,僅在總則部分出現,找不到對應的分則內容。“究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跟反行政壟斷是什麼關系,有觀點認為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單設章節,與行政壟斷章節并列。我覺得可以把它視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事前審查,加入現有的行政壟斷一章。當然,也有人認為公平競爭審查更加‘高大上’,遠遠超出了反壟斷法的範疇。”

  與此同時,誰來審查、如何審查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早前學者金善明撰文指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設計容易陷入“因能力缺失而不能審查、因激勵扭曲而不願審查的悖論式困局”;加上程序機制不健全、信息不公開不透明、救濟機制不充分等因素,會導致這項制度設計流於形式。

  對此,王健和劉繼峰都提到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首先內部審查要設置一道“防火墻”隔離政策制定機關和審查機關,避免自說自話,同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和抽查機制,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提供投訴舉報方式。不僅如此,考慮到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力有不逮”的情形,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還留了一個口子——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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