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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口徑未定、反行政壟斷不足?反壟斷法首修後還要做些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37:04


 
  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的執行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別為公共執行(行政執法)和私人執行(民事訴訟)。前者主要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通過公權力來執行反壟斷法。後者則對應反壟斷司法,一些壟斷行為牽涉面廣、涉衆性強,利益受損的企業或個人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賠償等救濟方式。

  但是如何“健全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仍需探索,這也是不少專家提到的一大修法缺憾。從律師實務角度,鄧志鬆發現,反壟斷法實施14年以來,相對於反壟斷行政執法,法院訴訟并不活躍。一個重要原因是,反壟斷訴訟的舉證責任較高,受害人獲取壟斷行為的證據難度大,且沒有類似於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以及三倍損害賠償制度。

  他告訴南都記者,為減輕原告的舉證負擔,歐盟等司法轄區建立了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後繼訴訟的銜接制度,不僅賦予反壟斷行政處罰決定在後繼訴訟中的拘束力(至少可作為認定壟斷的初步證據),而且對反壟斷行政執法材料的證據開示做了專門規定。而我國缺乏類似的銜接制度,這導致無論是反壟斷後繼訴訟的數量還是勝訴率都很低,難以實現私人執行填平個體受害者損失的目的。

  王健也發現,一些國外的反壟斷案件調查結束後,馬上有企業或消費者跟著提起反壟斷訴訟,但這樣的情況在中國很少見。在他看來,國內反壟斷執法和司法目前還是“兩張皮”,尚未形成合力。

  南都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法引入了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明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對此一些專家予以高度評價,稱國家公權力機構在調查和搜集證據方面,具有較強的效率和威懾力,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有助於加強原告方的訴訟力量。但他們也同時指出,目前的訴訟主體僅限於檢察院而不包括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團體,日後還有改進空間。

  可以期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透露,正在推進反壟斷司法解釋二的制定工作;隨著新法的通過,這一司法解釋也將盡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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